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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信息網絡安全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保護國家統計信息網絡的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地方各級統計信息網絡系統。第三條國家統計局安全委員會主管全國統計信息網絡的安全工作。國家統計局計算中心具體負責管理國家統計信息網絡的安全系統。第四條國家統計信息網絡的安全保密管理實行領導責任制。各級政府統計局主管統計信息系統的領導對本單位統計信息網絡的安全保密負責。各級政府統計局的保密部門和計算中心(站)是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統計信息網絡安全保密的職能部門。第五條國家統計信息網絡的安全保密制度由國家統計局統壹規劃和組織實施。各級政府統計局在建設統計信息網絡時,也要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統壹規劃,落實相應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相應的信息安全保密系統。第六條國家統計信息網絡系統的開發、安裝和使用,以及信息的網絡傳輸、存儲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安全和保密的要求。

國家級和省級統計信息網絡(含本地網)必須使用普通密碼進行存儲和傳輸,地(市)、縣級的信息傳輸和存儲應使用商用密碼。涉密主機必須配備合格的專用安全設備(如門禁、輻射防護設備),並由專人負責,防止泄密和被盜。第七條國家統計信息網絡采取系統訪問控制、數據保護、系統監控管理和防抵賴等安全保密技術措施。對系統的訪問應根據權限進行控制,不得越權操作。未采取安全保密技術措施的數據庫不得聯網。第八條國家統計信息網絡上的涉密信息必須收集、存儲,

處置、轉移、使用和銷毀。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負責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涉密信息的存儲、處理、傳輸和輸出應有相應的密級標識,密級標識不能脫離文本,應在相應密級的安全系統環境下進行工作和管理。

所有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聯網的計算機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第九條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系統應當標明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安全等級,並按照相應安全等級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計算機系統存儲的涉密信息應當配備相應的安全保密制度,制定嚴格的工作程序。第十條存儲了機密信息的計算機不得降低使用級別。不再使用的介質應及時銷毀。

存儲了機密信息的計算機介質的維護應確保存儲的機密信息不會泄露。第十壹條涉密信息處理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采取保密措施,並定期或者根據需要開展保密技術檢查。第十二條各級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和標準,根據計算機系統處理信息的密級和重要程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采用相應密級的安全保密制度,確保涉密系統的安全保密。同時負責對本部門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密進行技術檢查並監督實施。第十三條國家統計信息網絡系統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嚴格考核,定期考核和培訓,並保持相對穩定。

各級政府統計局的安全機構應對計算機系統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安全培訓,並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和監督。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壹旦發現統計信息網絡存在泄密和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各級統計局保衛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並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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