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概述》壹書中,漢密爾頓運用豐富的公司法知識和大量的典型案例,闡述了美國修訂後的示範公司法、原示範公司法和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的基本內容,對壹些容易引起爭議的重要法律問題提出了頗有見地的觀點,並對美國證券法1933和美國證券法1938進行了點評。
漢密爾頓認為,考察壹家公司最簡單、通常也是最有用的方法是,將該公司視為壹個虛構的實體或獨立於其所有者或投資者的人造實體。這種人造實體可以像“真人”壹樣以自己的名義經營壹項或多項業務,也可以像人壹樣起訴和應訴。與以壹個或多個個人的名義開展業務相比,以這種方式經營業務通常會有壹些便利,可以用壹句話來概括:通過允許企業擁有獨立於其所有者和經營者等自然人的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概念大大簡化了事情。他接著指出,人工實體的概念作為壹種“簡單的代碼”極其有用,可以用來描述公司的大部分職能以及與公司相關的法律關系。但是,公司有這些法律。
屬性,不是因為它是人為的實體,而是因為法律的規定。而且,不能因為壹個公司依法具有實體的很多屬性,就推斷出它也壹定具有實體的其他屬性。
在介紹公募公司和非公募公司時,漢密爾頓首先探討了這兩個概念的含義。在他看來,公開發行公司是指壹家公司的流通股由大量的人持有。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組成公開發行公司的最低股東人數,但那些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定期公布股票價格的公司無疑是公開發行公司。公募公司也可以從是否有記名股票和公開發行股票來界定。是基於聯邦證券法1933的規定和俗稱“藍天法”的州法。漢密爾頓認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是指股東人數相對較少的公司,是從未登記過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無疑是根據聯邦證券交易法1934無需向證券交易委員會申請登記的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壹些獨特的屬性,如:
(1)公司管理層與大股東或全體股東關系密切。大多數股東可以任命董事會,並通過董事會任命高級職員和雇員。如果大股東和小股東發生糾紛,前者完全可以將後者驅逐出公司,而由於沒有特殊的雇傭權,小股東也無能為力。
(二)其股票不能公開交易,沒有公開市場。
(3)大部分股東通常不關註股利的支付。相反,他們更願意將收入以工資或其他支付方式分配給股東或部分股東。
(4)管理層可能希望以非正式的方式開展業務,這往往給人壹種更像合夥企業而不是公司的印象。
(5)股東壹般希望有權決定其合作股東的人選,可能只選擇能積極參與公司管理的人作為股東。
隨後,漢密爾頓重點討論了公開發行公司和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各種問題。如公司組建、章程的內容和制定、設立前交易、資金籌集、公司內部權力分配、股份和股東、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審查、公司的賬簿和記錄、股息分配和回購、股東訴訟、公司重組等。
漢密爾頓還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了越權行為與公司的關系、“揭開公司面紗”的相關問題、利用證券市場籌集資金的問題、公司重組中的收購與合並問題。例如,理論上
在談到“揭開公司面紗”時,漢密爾頓認為,當以公司名義舉借債務,但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通常會提高公司的地位。試圖找到有償付能力的被告的債權人可能會起訴部分或全部股東,認為有壹些理由要求他們償還公司債務。如果公司無力清償,要求股東賠償,那麽法院必須確定損失應該由第三人承擔還是由股東承擔:損失是事實,必須有人償還。盲目使用“人造實體”意味著債權人應該永遠承擔損失:的確,這種結果往往是合理的,但不是不可避免的。當公司債務應由股東承擔時,法院通常采取“揭開公司面紗”的原則。他接著從合同和侵權賠償、不遵守公司程序、母子公司案例三個方面論述了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然後闡述了“揭開公司面紗”案例中的法律選擇。
(童軍)
摘自何《二十世紀百名法學家》,法律出版社,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