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船舶類型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和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液化氣船、散裝化學品船和油輪運輸)(以下簡稱“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滾船(車客渡船)和高速客船運輸。第四條從事國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並在批準的經營資格範圍內從事國內運輸經營活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航運經營資質進行管理,可以委托其設立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國內航運經營資質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二章經營資格第六條除普通內河貨運船舶運輸外,經營船舶運輸應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第七條設立旅客運輸和液體貨物船舶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有至少壹名持股25%以上的股東具有3年以上相應類型船舶的海疆運輸經驗。
申請經營沿海和內河客船運輸的,應當具有3年以上相應的海上和內河貨船運輸經歷;申請經營沿海和內河客滾運輸的,應當具有3年以上相應的沿海和內河客船運輸經歷;申請從事液體貨物和危險貨物船舶運輸的,應當具有3年以上海上和內河普通貨船和客船運輸經歷。第八條船舶運輸企業應當有滿足業務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和固定辦公場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實施和保持安全管理體系。第九條從事船舶運輸的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企業半數以上船舶運輸管理人員取得交通部認可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或取得航運、航海、船舶和輪機專業中等專業(內河運輸職業高中)以上學歷;
(二)個體經營者應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認可機構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
(三)企業海事和機務管理人員持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的海船和江船相應的不低於大副和大管輪的適任證書;
(四)企業應有四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
(五)船舶運輸旅客和液體危險品的,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壹人取得相應旅客和危險品船舶的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事和機務監督還應持有與所經營船舶類型的海船和內河船相應的船長和輪機長適任證書。第十條從事航運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和船舶營運證書。第十壹條從事船舶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擁有與經營區域和船型相適應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從事旅客運輸的企業外,航運企業擁有的相應總運力應當分別達到下列最低要求:
(壹)從事沿海雜貨船運輸的:雜貨船2000載重噸;
(二)沿海載運液體貨物的船舶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危險貨物船載重量2000噸,其中從事液化氣船運輸的,船艙容量2000立方米;
(3)沿海客運:海上普通客船400座,高速客船200座,滾裝客船3000 dwt/400座;
(四)從事內河液貨危險品船舶:300載重噸,其中從事內河液化氣船舶運輸:300立方米;
(五)內河客運:內河普通客船和50座以下高速客船;內河客滾運輸(長途汽車客渡船)滾裝客船(長途汽車客渡船)為1500 dwt/50座。第十二條從事船舶運輸的,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第十三條客運航線經營者,應當為船舶靠泊和旅客登船落實必要的服務設施。第三章經營資格審批第十四條申請船舶運輸,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申請材料:
(壹)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組織結構、管理人員、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復印件;
(五)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六)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申請籌建的,應提供意向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申請開業)及其復印件;
(七)申請企業及主要股東的資質,銀行或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或其他能夠說明股東出資情況的文件;
(8)國家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提供《合格證》或《臨時合格證》及其復印件;
(九)旅客運輸船舶靠泊和旅客上下船所需服務設施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