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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場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國有林場管理,促進國有林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有林場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國有林場,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森林資源保護、培育和利用的公益事業和企業。

《雲南省林地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了加強林地保護管理,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林地資源,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

文章

本條例所稱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開墾林地、苗圃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業用地。

第四條

林地管理遵循統壹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科學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地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領導,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和利用規劃,實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轄區內林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保護、開發和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財政、國土資源、農業、環保、交通、鐵路、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林地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承包、合資、合作、租賃等方式開發利用林地,改造中低產林地,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林業發展。

第八條

在林地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1]

第二章林地權屬管理

第九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林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使用權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放林權證。

林權證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要求統壹印制。

禁止偽造、塗改、變造林權證。

第十條

林地所有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登記:

(壹)使用國家所有的林地,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二)跨行政區域使用國有林地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所有的林地,由該組織向林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四)集體所有和承包的林地,承包方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五)集體所有和使用權已經轉讓的林地,受讓人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負責保護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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