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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份公司時計算職工薪酬的法律依據。

妳好:

根據您所描述的事實,嘗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回答以下問題,供您參考:

第壹:妳描述的事實不明確,朋友無法通過簡單的事實對妳的問題提供個人觀點和幫助。

第二:基於以上事實,我試著理解並提出自己的觀點如下:

1.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屬於企業改制。從國有股到國有股,股東發生了變化。

2.股東發生了變化,但企業性質沒有改變,仍然屬於公司法中的公司類型,即有限責任公司。

3.公司與員工之間的法律關系屬於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律關系中,經濟補償主要包括:勞動合同解除後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這裏支付壹個月的工資意味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向勞動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上月工資標準確定。

其他還有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裁員。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方案,可以裁減職工: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4.經濟補償的標準因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合法與非法而不同。

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無法定事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是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相關主體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為合法解除。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經濟補償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單位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終止與妳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妳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下列法律規定要求雙倍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為妳描述的事實不太清楚,我的回答可能和妳的實際願望有很大出入。以上意見僅是從解除勞動合同後經濟補償的角度出發的個人意見。

以上觀點是根據您的描述和問題進行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您參考!

河南鄭州曹景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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