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治安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開展社會主義法制和治安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職工的法制觀念和自覺維護企業治安秩序的意識;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應承擔的各項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四)根據需要選派治安保衛人員,為治安保衛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物質保障;
(五)落實防火、防盜、防爆、防破壞、防詐騙、防盜竊等安全措施;
(六)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企業穩定;
(七)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企業內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保護現場;
(八)調解、處理企業內部糾紛,協助公安機關查處企業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九)幫助和教育本企業中有輕微犯罪行為的人員;
(十)協助公安機關對依法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罪犯,以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勞教場所外的執行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教育;
(十壹)協助公安機關管理本企業的暫住人口和其他外來人口;
(十二)參與本地區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十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任務。第七條國有企業可以根據需要,按照精幹、高效、靈活的原則設立安全保衛機構,或者選擇適合自身情況的其他安全保衛工作形式。第八條國有企業安全保衛機構是企業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具體負責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配合公安機關打擊危害企業的犯罪活動,維護企業的社會治安。第九條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願意從事保安工作。其中,重要崗位的保安人員必須按照公安機關制定的保安人員崗位標準進行培訓,取得崗位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保安工作。有犯罪記錄的人員不得從事保安工作。第十條國有企業安全人員實行競爭上崗、擇優選拔。擔任企業保衛機構負責人,除符合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備保衛工作專業知識,熟悉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保安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壹條國有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應當以易發案件和重點部位為重點,采取定期巡邏和固定目標守衛相結合的方法,確保24小時有人值守。安全管理人員應直接參與生產現場的管理和防範。第十二條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和技術標準,在要害部位設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第十三條國有企業重要部門或者崗位不得聘用或者接收有犯罪記錄的人員。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國有企業的治安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主要職責是:
(壹)依法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治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企業治安保衛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治安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指導企業消除;
(三)監督和指導企業自行設立的安全機構的工作;
(四)指導和協助企業培訓保安人員;
(五)指導企業制定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並組織必要的演練;
(六)及時向企業通報社會治安情況,督促企業有針對性地落實防範措施;
(七)總結和推廣企業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
(八)其他應當由公安機關履行的監督指導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