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
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縣以下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家幹部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同於常規審計。例行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紀律,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其出發點是被審計單位和國家的經濟秩序。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在任職期間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或兌現合同提供參考。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壹經產生,就顯示出其他審計不可替代的作用,取得了顯著成效,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改進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有利於加強對幹部的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為領導幹部提供了施展才華的廣闊舞臺,但同時也對我們的幹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戰。實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倡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與領導幹部任期目標相銜接,通過對相關經濟指標的分析和考核,評價其任期內的業績,可以達到客觀公正地確認其經濟業績,全面評價和考核其任期內業績的目的,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提供依據,同時有助於幹部更好地履行職責,防止短期行為。
2 .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規範幹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財政和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落腳點是查清個人經濟責任,不僅是對事,也是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幹部任期較長,往往能發現財政、財務收支年度審計中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於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此外,經濟責任審計重在預防,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有利於查找財務管理漏洞,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使領導幹部自律自強,增強紀律觀念,促進廉政建設。
3.核實了家庭背景,客觀公正地評價了前者和後者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和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壹方面可以摸清家庭背景,有利於接班人了解接班人單位的真實情況,理清工作思路,縮短適應期,盡快進入角色;另壹方面,由於明確了離任者的經濟責任,實際上明確了前者和後者的責任,改變了“新官不理舊賬,舊官走人”的不良局面,有利於工作的交接,保持了工作的連續性。
四、經濟責任審計的種類
對經濟責任審計進行適當的分類,有助於從各種經濟責任審計的不同特點出發,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從而突出重點,抓住主要矛盾,做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分清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
根據審計內容、審計時間和被審計單位的性質,經濟責任審計可分為以下幾類: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根據審計內容,經濟責任審計可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目標經濟責任審計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的審計。這種審計主要依據經濟責任人與上級主管部門、承包(或租賃)單位或同級政府部門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或目標責任書。審計內容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審計目標和範圍明確,重點突出。
破產經濟責任審計依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應對企業破產承擔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對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進行監管,包括破產清算期間的資產負債確認、資產價值評估、破產資產的出售和分配等。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對企業整個破產過程進行全面審計,確認責任人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根據審計時間的不同,經濟責任審計可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後經濟責任審計。
事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關系建立之前,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以確保經濟責任關系各方能夠合法、合理、正確地確定相關計劃和合同,確保經濟責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在職經濟責任審計壹般是指對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的審計。審計機關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對領導幹部或者經濟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檢查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存在錯誤或者舞弊行為,督促責任人正確履行經濟責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防患於未然,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過程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常規年度審計和不定期臨時審計。
事後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領導幹部終止經濟責任關系或者調離其所在部門和單位後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審計。如承包租賃經營合同到期時,應對經濟責任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以確認經濟責任的履行,從而解除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3.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
根據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經濟責任審計可分為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基於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充分考慮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在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進行審計。
動詞 (verb的縮寫)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
審計範圍是審計對象即被審計單位的延伸。經濟責任審計不同於壹般的審計監督活動。它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同時評價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從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如下:
1.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
從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壹些正式開展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地方的情況來看,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主要包括省直屬、地級市縣、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幹部。在國務院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接受審計的領導幹部壹般是部、委直屬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根據《縣以下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包括: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
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其他有國有資產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必須是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據此,目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
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取決於對審計結果的正確處理和運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後,審計機關應當對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和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客觀評價,向同級政府提交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並抄送同級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
組織人事部門收到審計機關提交的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後,應當將其作為對領導幹部調動、免職、辭職、退休的審查和處理意見的參考依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決定。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