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是什麽?第壹條本解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人,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第二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轉讓方和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本解釋施行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和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為有效。第三條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協議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低於簽訂合同時當地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條款無效。當事人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評估價格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予支持;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補足,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人因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手續而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第五條經出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受讓人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當事人請求按照起訴時相同用途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調整土地出讓金的,應予支持。第六條受讓人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第七條本解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讓人,將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價款的協議。第八條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讓人與受讓人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壹方以雙方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第九條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證書,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起訴前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出讓前,出讓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證書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讓人,就同壹土地使用權訂立多份轉讓合同。轉讓合同有效,所有受讓人要求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已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履行土地交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2)已合法占有投資開發用地的受讓人先行請求出讓人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三)已預交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履行土地交付、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四)合同尚未履行,依法成立的在先合同的受讓人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壹條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人訂立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的,該合同無效。但起訴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該合同視為有效。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人簽訂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再由受讓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人簽訂的合同可以視為補償合同。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人訂立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在起訴前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直接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受讓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合同可以視為補償合同。三。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第十四條本解釋所稱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就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等達成的協議。作為* * *同樣的投資,* * *享受利潤和* * *共同開發房地產的風險。第十五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壹方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該合同視為有效。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本合同無效。但當事人壹方在起訴前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經依法合作設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共同開發房地產的,該合同無效。但是,如果在起訴前已完成批準程序,則該合同應視為有效。第十七條投資額超過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增加投資額的比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或者當事人的過錯不能確定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第十八條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小於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的約定。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或者當事人的過錯不能確定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當事人請求分配房地產項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壹)依法需要批準的房地產建設項目,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二)房地產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三)擅自改變建設項目規劃的。當事人隱瞞建設工程規劃變更事實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根據其過錯承擔。第二十條房屋實際建築面積超過規劃建築面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後,當事人對超出規劃建築面積的房屋分配比例未達成協議的,按照約定比例確定利潤分配比例。雙方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增加投資的比例;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第二十壹條當事人違反規劃開發房屋的,有權批準拆除違法建築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當事人承擔的損失不能協商的,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責任;不能確定過錯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確定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責任。第二十二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規定,利潤分配比例只按投資額確定。如各方未足額繳納出資,則按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第二十三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當事人請求將房屋預付款作為投資參與利潤分配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息的,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第二十五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而只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第二十六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而只收取固定金額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條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僅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四、其他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5年8月6日+0日起施行;本解釋適用於實施後受理的第壹審案件。本解釋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綜上所述,我國對於任何有爭議的合同都是專門制定各種條款的,是為了保護在合同糾紛中受到傷害的人。所以我們國家也強調做任何生意都要簽合同或者協議,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懲罰違法的人。
上一篇:國際經濟貿易中的反規避是什麽意思?下一篇:2018聯賽班經驗;三篇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