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環保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原煤散燒汙染防治工作。
計劃、財政、供熱、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原煤散燒汙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研究開發大氣汙染防治技術、使用清潔能源和潔凈煤技術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七條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內,應當采用集中供熱方式或者清潔能源供熱;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煤供熱鍋爐。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外,新建、改建、擴建供熱鍋爐,蒸汽容量小於1噸(含1噸)的鍋爐應當使用清潔能源;1蒸噸至4蒸噸(含4蒸噸)的鍋爐,應當使用固硫蜂窩煤專用鍋爐或者其他能夠穩定達到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鍋爐;蒸噸及以上鍋爐應采用潔凈煤技術產品,並配備先進的除塵設備。
在用燃煤供熱鍋爐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在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非供熱鍋爐,1蒸噸以下(含1蒸噸)的鍋爐應當使用清潔能源;1蒸噸至4蒸噸(含4蒸噸)的鍋爐,應當使用固硫蜂窩煤專用鍋爐或者其他能夠穩定達到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鍋爐;1至4噸(含4噸)的蒸汽容量在4噸以上、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鍋爐,應當使用潔凈煤技術產品,並配備先進的除塵設備。
在用燃煤非采暖鍋爐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在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第九條使用10噸(含10噸)供熱鍋爐的單位,應當在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低溫連續供熱。第十條在建成區新建、改建、擴建茶爐、爐竈的單位,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在用的燃煤茶爐、爐竈要在環保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更換為清潔能源。第十壹條各級招標采購機構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鍋爐、除塵器和煤炭產品進行招標采購。第十二條煤炭經銷企業應當經銷潔凈煤技術產品,不得在限定區域內經銷原煤。
限制區域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三條生產、經銷潔凈煤技術產品的企業和自行生產潔凈煤技術產品的鍋爐用戶,應當向市環保部門備案。
市環保部門應當定期對生產、經銷企業生產、經銷的潔凈煤技術產品和鍋爐用戶自行生產的潔凈煤技術產品的硫份、灰分進行抽樣檢測。
生產、經銷企業因其生產、經銷的潔凈煤技術產品的硫分、灰分超過規定指標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潔凈煤技術產品生產和經銷企業有義務對用戶單位的司爐工進行技術指導,使其達到作業要求。
鍋爐用戶應當組織消防員進行環保操作規程培訓,環保部門應當對鍋爐用戶組織的環保操作規程培訓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環保部門或者市環保部門委托的潔凈煤技術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未采用集中供熱方式或者未使用清潔能源供熱,新建、改建、擴建燃煤供熱鍋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壹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1噸以下(含1噸)供熱鍋爐和非供熱鍋爐未使用清潔能源的;1蒸噸至4蒸噸(含4蒸噸)供熱鍋爐和非供熱鍋爐不使用固硫蜂窩煤鍋爐或其他能夠穩定達到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鍋爐;4.未使用潔凈煤技術產品或者使用潔凈煤技術產品但未配備先進除塵設備的蒸噸及以上供熱鍋爐和非供熱鍋爐以及1蒸噸至4蒸噸(含4蒸噸)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非供熱鍋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用燃煤鍋爐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屬於非經營行為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茶爐和爐竈未使用清潔能源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煤設施。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在用的燃煤茶爐、竈在環保部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仍未改用清潔能源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煤設施。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煤炭經銷企業在限定區域內銷售原煤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每噸壹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生產、經銷潔凈煤技術產品的企業和自行生產潔凈煤技術產品的鍋爐用戶未向市環保部門備案的,處以2000元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市環保部門抽檢潔凈煤技術產品含硫量、灰分超過規定指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鍋爐使用單位未組織消防人員進行環境保護操作規程培訓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