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國家(城市)間打擊海盜的合作是波羅的海周邊的漢莎聯盟(漢莎聯盟是歷史上德國北部城市間形成的商業和政治聯盟)。由於漢薩同盟成立之初的首要目的是抵抗猖獗的海盜,同盟的協議條款大部分都圍繞著如何參與並聯合* * *來對付* * *-海盜這個敵人。比如1260年通過的《漢薩同盟法》第壹條明確規定,每個城市都必須盡力保護海上安全,防禦海上敵人,使商隊能夠自由安全地從事貿易。
大航海時代,盜版更加猖獗。為了打擊海盜,壹些歐洲國家在海事方面設立了特別法庭,並制定了海商法。作為壹個海洋強國,英國首先對海盜行為進行立法。1536年,英國頒布了《海上犯罪法》,成立了海事法庭處理海事問題。
但《海上犯罪法》只管轄英國海盜犯下的罪行,或者外國海盜對英國人犯下的罪行,不包括外國海盜對外國人犯下的罪行。為了徹底消滅海盜,英國進壹步主張將對海盜的管轄權擴大到外國海盜對外國人的劫掠。這樣,英國就可以對任何人、在世界任何海域、針對任何人的海盜行為行使法律管轄權,從而大大拓展了英國政府打擊海盜的空間。
英國擴大管轄權為其他國家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法國、美國等國家紛紛效仿,將海盜相關法律規範系統化,成為其國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17世紀,國際習慣法在將海盜行為視為國際問題的前提下,開始對海盜行為進行定義:私人船舶在公海上以搶劫為目的,對另壹艘船舶實施的任何未經授權的暴力行為。盡管這壹觀點在當時並未被廣泛接受,但經過長時間的國家間密切合作,普遍管轄權原則逐漸成為國際社會懲治海盜犯罪的認識。進入20世紀後,國際社會開始努力編纂海盜習慣法。
1926 65438+10月,國際聯盟下屬的特別委員會國際法逐漸編纂專家委員會的壹個分支機構提出了壹份制止海盜行為的草案。草案認為,海盜行為是指出於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對人進行搶劫或非法行為,因此不包括領海內的行為和出於政治目的的行為。此外,草案還承認,沒有旗幟的船只、叛逃的軍艦和未被承認的反叛組織都可以成為海盜行為的主體。這些想法大多被後來的國際反盜版公約所吸收。
從65438到0932,哈佛法學院的壹個委員會公布了著名的哈佛盜版研究草案。草案的理論基礎是,海盜行為不被視為國際法下的犯罪,而是各國可以逮捕、審判和懲罰海盜的特殊管轄權。即使壹個國家的國內法沒有關於海盜的規定,該國也必須按照規定逮捕海盜。
草案的另壹個重點是,海盜活動的地點被限制在任何國家的管轄範圍之外,不包括出於公共目的對人或物的不當攻擊。同時,草案還延續了國際聯盟《制止海盜草案》的思路,對海盜的追捕將繼續進入他國領海,但必須獲得主權國家的同意。
此外,草案首次將對航空器的攻擊納入海盜行為的概念,這表明當時認為海盜行為很可能在未來發展為利用航空器作為犯罪工具或目標。
哈佛海盜研究草案為20年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研究奠定了基礎。
1936年7月,西班牙內戰爆發。1937年9月4日,英國、法國、前蘇聯等9個國家的代表在瑞士小鎮簽署了著名的尼翁協議,17年9月7日,在日內瓦簽署了尼翁補充協議。迫於各方壓力,意大利於9月30日加入。
《尼翁協議》由序言、九個條款和兩個附件組成。主要內容包括:
與會各國認為,任何潛艇違反1930年4月22日在倫敦簽署的《限制和削減海軍武器國際條約》第四部分的規定,即構成海盜行為;即使海戰法規得到遵守,西班牙爭端的任何壹方都不會被允許行使交戰權或幹涉商船在公海上的航行。
參與國應命令本國海軍采取行動保護任何不屬於西班牙爭端任何壹方的商船;任何攻擊這種商船的潛艇,都應該在可能的情況下予以反擊和消滅。
地中海國家在各自領海內執行任務;公海由英法艦隊劃分,各國應允許英法艦隊在其領海內采取行動和使用指定的港口。
為便於執行上述規定,除在指定區域進行演習和事先通知其他參加國外,任何參加國的潛艇不得在地中海活動;除緊急撤離或提前通知外,參與國領海內不允許有任何外國潛艇。
尼翁補充協議規定,反潛艇海盜的條款也適用於水面艦艇和飛機。
尼翁協議和尼翁補充協議的簽訂,基本杜絕了海盜在地中海對商船的襲擊。
尼翁協議是世界上最早的關於海盜的國際刑事立法。通過這壹協定,海盜罪以國際條約的形式被確定為國際罪行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