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海底文物打撈跨國糾紛引發的國際法和國內法問題錯綜復雜,為中國政府保護和管理本國水下文化遺產提供了很好的借鑒。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統計,世界海洋中約有300萬艘未被發現的古代沈船,而這些沈船大多集中在歷史上海交通發達的地區。中國歷史上曾是海上貿易大國,沿海地區古代沈船不下3000艘。根據《2001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2001公約》),沿海國和其他有實際關系的國家對位於不同海域的水下文化遺產有不同的管轄權。對於內水、島嶼和領海,沿海國行使專屬屬地管轄權,這些區域水下文化遺產的發掘、打撈和爭議應由沿海國處理。對於毗連區,《2001公約》委托沿海國對所有與水下文化遺產開發和審批有關的活動擁有管轄權,同時要求締約國遵守《2001公約》所附的《水下文化遺產活動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於位於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水下文化遺產,沿海國有權禁止或授權開發水下文化遺產,以防止幹涉其對自然資源的主權和管轄權;締約國對位於公海或國際海底區域的水下文化遺產擁有平等的管轄權。寶藏的所有權遵循三個原則。所有的東西都應該歸主人所有,但是這個看似簡單的道理應用起來並不簡單。目前確定水下文物的所有權主要有三個原則:壹是人格原則,以可識別的所有者的國籍來確定水下文化遺產的所有權。例如,西班牙政府聲稱對寶藏擁有所有權,依據是沈船是1804年被壹艘英國軍艦擊沈的西班牙軍艦梅賽德斯號。水下文化遺產所有權人無法確定的,可以推定為無主,在壹定程度上適用先占制度,由先占人取得其所有權。但是,打撈者不壹定是先占者。根據主權先占原則,領海內沈沒物的先占權應當是國家。根據國際法規則,用於非商業目的的國家船舶,包括軍艦,享有主權豁免,不受沿海國管轄,只受船旗國管轄。被淹沒超過100年的軍艦仍然是國家財產,不能僅僅因為船旗國沒有積極主張所有權就推定這些國家放棄了所有權。二是屬地原則,根據所在地確定水下文化遺產的歸屬。例如,奧德賽公司認為該公司可以保留90%的寶藏,因為沈船位於公海。實踐中,如果明確水下文化遺產是公眾的財產,但無法確定其所屬國,且位於壹國領海或海域(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則推定為沿海國所有;如果位於公海,則適用先占制度。第三,協議原則,來源國與相關國家協商確定水下文物的歸屬。如果對古沈船的所有權有爭議,並且沒有壹個國家能夠完全證明自己擁有古沈船的所有權,那麽這些國家將共同管理和保護古沈船,古沈船的所有權也由這些國家協商。如果按照國際法規定的程序不能確定所有人,可以適用先占原則,屬於先占。2007年,宋代沈船南海壹號終於浮出水面。壹方面,它的價值和影響不亞於Xi安秦始皇兵馬俑的發掘,另壹方面,它也揭示了中國古代沈船保護的現實問題令人擔憂。目前,我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有:《文物保護法》、《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打撈沈船管理辦法》、《外國投資者參與中國沿海水域沈船沈物打撈管理辦法》、《沈船沈物打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等。但我國至今沒有水下文化遺產開發活動的標準,仍然比照適用田野考古的規則,應盡快制定水下文化遺產開發活動的標準。“2001公約”明確規定了保護公共利益、就地保護、禁止商業開發和國際合作等原則。《公約》中還有鼓勵各國簽署雙邊條約的條款。中國可以借鑒《公約》中較為合理的規定。例如,還應規定位於公海或外國的水下文化遺產的管轄權和所有權,以擴大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覆蓋面;比如借鑒原地保護原則,禁止商業開發,建立報告通報制度和協商會議制度,加強與其他國家在保護水下文化遺產方面的合作,更好地實現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此外,公約2001賦予了中國這樣壹個歷史上貿易發達的國家更大的保護和管理水下文化遺產的責任,中國應盡快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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