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是根據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行使進出口監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英語中的“海關”壹詞,原指商人在販運貨物途中繳納的壹種地方稅,具有“路費”或港口、市場的“通行費”、“使用費”性質。
港口原意是指國家指定對外貿易的沿海港口。現在港口不僅是經貿往來(即貿易)的商業港口,也是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遊、移民的港口。
隨著陸、空運輸的發展,外貿貨物、出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郵件和包裹等。,通過鐵路和航空直接去壹個國家的腹地。
國家還在國際聯運、國際航空包裹交換等對外貿易和邊境貿易領域設立了口岸。港口是國家指定的對外交往的門戶和國際貨物運輸的樞紐。它是壹個特殊的國際物流節點。
擴展數據:
海關權力
根據《海關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海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1,檢驗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海關監管區域內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域和海關附近的沿海、邊境地區,檢查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和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屍體,檢查生產經營情況和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貨物。
2.查閱和復制的權利
查閱、復制出入境人員證件,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及其他有關資料。
3.詢問權
詢問違反海關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4.檢查權
檢查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5.詢問權
查詢被審計單位在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6、審計權
檢查與企業進出境活動和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賬目、會計憑證、文件和資料。
7.拘留權
扣留違反海關法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有關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壹般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
8.持續追求權
對不服從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和海關附近沿海、邊境地區連續追緝,並帶回處理。
9.行政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包括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對參與走私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違法報關企業和報關員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
10.攜帶和使用武器的權利
海關可以依法攜帶武器履行職責,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以使用武器。
6月65438日至6月0989日,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發布《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警械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定,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電棍、手銬等經批準的武器和警用裝備。
當使用範圍是執行緝私任務時,使用人是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條件必須是被追捕逃脫的走私集團不能被制服或在武裝掩護下走私,暴力扣押的走私貨物、物品及其他物品不能被制止,海關人員不能自衛,除非開槍,或以暴力抗拒檢查、搶奪武器和警械。
11.執行權力
在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管理,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律強制措施,強制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海關的強制執行權包括強制減稅和強制執行海關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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