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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護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

(壹)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池(室)、理發店、美容院(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歌舞廳、音樂廳、咖啡廳、酒吧、茶館;

(四)體育場(館)(含室內射擊場、體育館、溜冰場)、遊泳池(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室);

(6)商場(店)、書店(室);

(七)候車室、等候室(飛機、船)、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公共場所。第三條公共場所衛生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公共衛生的主管部門。市、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衛生的監測和監督。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必須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建設項目的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並經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公共場所衛生行政部門參與公共場所衛生防護設施設計的審查。

公共場所實行國家規定的《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發,每兩年復審壹次。住宿、餐飲、清洗、美容等涉及人體健康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開業。

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暫停施工,直至工程衛生防護設施符合衛生要求。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未辦理審查手續而經營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五條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咖啡店、酒吧、茶館、公共浴池(室)、理發店、美容院(店)、遊泳池(健身房)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年必須到區以上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他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每兩年接受壹次衛生知識培訓。持有《健康證》並通過衛生知識培訓者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濃縮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傳染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服工作。

違反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經教育、警告仍不改正的,處每人200元罰款。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立即將患有第三款所列疾病的患者調離直接為客戶服務的崗位,並處以每人200元罰款。第六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必須做好場所水質的衛生管理,自備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質必須取得衛生防疫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方可使用。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仍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七條公共場所使用的空調的進風口應當位於室外,空調的過濾材料應當定期清洗更換,不得有明顯積塵。

公共場所的廁所應保持清潔,無異味、無積水,應有自然通風管井或機械通風裝置,廁所應無糞尿。

違反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經教育、警告仍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第八條歌舞廳、音樂廳、影劇院、錄像廳、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商場(店)、書店(室)、候車室(船、飛機)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

嚴禁在公共場所的禁煙室內吸煙。

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態度傲慢,不接受勸告者,罰款五十元至壹百元。第九條公共場所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為下屬經營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管理提供人員、物資、經費等必要條件,並定期對其衛生狀況進行檢查。第十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其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管理制度,並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違反前款規定,經教育、警告仍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壹條賓館、飯店、旅店和招待所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有車間、凈化室和雜物間;

(2)被套、枕套、床單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潔,酒店、高檔酒店每日更換,其他酒店壹客壹換。長期客人每周壹換;

(3)公用茶具、臉盆、鞋墊、拖鞋使用後要洗凈消毒;

(四)客房無洗浴設施,每張床配有明顯標誌的臉盆和腳盆。

違反前款規定,經教育、警告仍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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