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客觀性:
1989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海事法院受理中國法人與公民之間、中國法人與公民之間、外國法人或者地區法人與公民之間的下列案件: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損害案件,包括波浪損害等間接碰撞損害案件;(二)船舶與海上、外海、港口的建築物、設施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案件,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梁,以及觸碰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三)因船舶損害造成空中、海底、水下設施損害的賠償案件;(四)船舶排放或者泄漏有害物質或者汙水,造成水汙染或者其他船舶、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五)因海上、港口施工、作業和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其他船舶、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六)因船舶航行、作業造成漁網、其他捕撈設施和水產養殖損害的賠償案件;(七)航道內沈船、廢棄物和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八)海上運輸或者在海上、公海和港口作業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損害賠償案件;(九)非法扣留船舶和船上貨物的案件;(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2.海事合同糾紛案件。包括:(1)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包括海洋運輸、具有海上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二)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三)船舶建造、出售、修理和拆解糾紛;(四)以船舶或船舶營運收入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五)租船合同糾紛,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賃和航次租賃,以及沿海和內河運輸船舶的租賃和承包糾紛;(六)船舶代理合同糾紛;(7)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八)船舶營運或者日常生活所需物品供應等合同糾紛案件;(九)船員勞動合同糾紛案件;(10)海事救助和救助合同糾紛案件;(11)拖航合同糾紛案;(12)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汙等P&I責任險、人身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13)海上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14)其他海事合同糾紛案件。3.其他海事案件。包括:(1)船舶和海上作業(含捕撈作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二)港口作業爭議,包括港區內的勘測、勘探、港口建設、疏浚、爆破、打撈、救助、拖航、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裝卸(裝卸、駁運、倉儲)和理貨作業爭議;(3)***共同海損糾紛案件;(四)裝卸設備、附件、集裝箱損失賠償糾紛;(五)海洋開發利用糾紛,包括大陸架、海岸帶、海洋漁業和水產養殖、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的開發利用糾紛;(六)船舶所有人之間關於船舶經營、收益和分配的爭議;(七)船舶所有權、占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權糾紛。(八)認定船舶和其他海上無主財產的案件;(九)海事、內河行政案件;(10)海事詐騙案;(11)海事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4.海事執法案件。包括:(1)內河主管部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二)海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壹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三)申請執行經公證機關確認的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債權文書的案件;(4)根據1958紐約通過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向我國海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或者地區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五)根據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對等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包括:(1)海事請求人為保全海事請求,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二)海事請求人根據合同規定,在訴訟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料油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