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作為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方針政策,在中國憲法和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中國各族公民廣泛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平等權利。比如,各民族公民不分民族、種族、宗教信仰,都有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權利;各民族公民都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各民族公民在勞動、休息和喪失勞動能力時,都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等等。
中國政府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切實落實和保障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民族在社會生活和政府行為中的平等權利,形成了各民族平等相待、團結和睦、互相幫助的良好社會環境。
保護少數民族的人身自由
新中國成立前,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有的處於封建農奴制社會,有的處於奴隸制社會,有的還處於原始社會末期。這些地區的少數民族大多隸屬於封建領主、大貴族、寺廟或奴隸主,可以隨意買賣或作為禮物贈送,沒有人身自由。在西藏,形成於17世紀、沿用了300多年的法條、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嚴格地把人分為三等九等:“上流社會”是大貴族、活佛和高官,“中產階級”是普通僧侶和庸俗官員、低級軍官和上流社會的管家,“下流社會”是農奴和奴隸。《法典》規定,“上等人”的生命價格以黃金多少計算,“下等人”的生命價格只是壹根草繩,“下等人”占西藏總人口的95%以上。不改革少數民族地區落後的社會政治制度,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就無法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大多數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的意願,中國政府采取不同方式,逐步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主改革,並於50年代末完成。這次改革廢除了領主、貴族、首領等特權者的壹切特權,消滅了受人剝削、受人壓迫的舊制度,使千百萬少數民族翻身解放,獲得了人身自由,成為國家和自己命運的主人。65438年至0959年在西藏進行的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長達700多年的政教合壹、貴族僧侶獨享權利的封建農奴制。過去,數百萬農奴和奴隸獲得了人身自由,成為新社會的主人。
各民族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
在中國,各少數民族和漢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各級地方事務,少數民族參與管理國家的權利得到特別保障。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充分體現了對少數民族權利的尊重。中國各少數民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選舉自己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即使少數民族人口極少,也至少有壹名代表。從1954年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至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代表的比例壹直高於同期全國人口中的比例。1998年選出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有428名,占代表總數2979名的14.37%,比同期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高出約5個百分點。
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每個少數民族都有代表參加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散居少數民族也參加選舉代表本民族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於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國家大力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全國有270多萬少數民族幹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都有相當數量的少數民族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目前,少數民族在中國NPC常務委員會副主席中占265,438+0%,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副主席中占9.6%。國務院領導成員中,壹個是少數;在國務院的組成部門中,有兩名部長是少數民族;155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長、縣長或旗長均由少數民族擔任。
確認少數民族的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有多少少數民族不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全面貫徹民族平等政策,國家從65438年至0953年組織了大規模的民族識別檢查,區分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稱。從中國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來看,按照科學認定與民族意誌相結合的原則,只要具備構成單壹民族的條件,無論其社會發展水平如何,無論其居住面積和人口多少,都被認定為壹個民族。經過認真的調查研究,到1954,中國政府確定了38個民族;到1964年,中國政府已經確定了15個民族。加上1965確認的巴羅族和1979確認的基諾族,中國55個少數民族全部得到正式確認和公布。新中國的民族識別使許多不被舊中國統治者承認的少數民族獲得了應有的承認,享有了與中國其他民族平等的權利。
反對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視和壓迫。
在舊中國民族歧視和壓迫的制度下,許多少數民族沒有平等準確的稱謂,少數民族地區的壹些地名也帶有民族歧視和壓迫的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於1951發布了《關於處理帶有歧視或侮辱少數民族性質的稱謂、地名、侮辱和牌匾的指示》,廢除了侮辱性的稱謂和地名。少數民族的壹些稱謂雖然沒有侮辱性的含義,但也根據少數民族的意願進行了更改,如將“通”改為“壯”。
在中國,任何煽動民族仇恨和歧視、破壞民族平等團結的言行都是違法的。如果少數民族受到歧視、壓迫或侮辱,他們有權向司法機關投訴,司法機關必須負責處理這種投訴。
中國加入了《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國際公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等國際公約,並認真履行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與國際社會壹道為實現民族平等、反對世界各國的種族隔離、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進行了不懈的努力。
維護和促進各民族大團結。
為了保證民族平等,加強民族團結,中國憲法規定,我們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同時,國家還在全體公民中廣泛開展各民族大團結的宣傳教育。在文藝作品、影視作品、新聞報道和學術研究中,大力倡導民族平等團結,反對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特別是反對大民族主義。為了防止和杜絕意識形態領域的大民族主義和不平等現象,中國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新聞出版和文學藝術作品中禁止出現危害民族團結的內容作出了專門規定。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和有關部門多次舉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對維護各民族平等權利、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共享進步繁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1988年,中國市政府在廣泛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的基礎上,召開了第壹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565個先進集體和601名先進個人受到表彰。1994年,中國政府召開第二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1200多個模範單位和個人受到表彰。1999,中國市政府還將在北京召開第三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通過開展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鼓勵先進,弘揚正氣,使民族團結成為強大的輿論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不僅促進了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而且對維護少數民族地區和全國的穩定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是壹個多宗教的國家,包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我國大多數少數民族都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在群眾基礎上信仰某種宗教。比如藏族信仰藏傳佛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中國政府制定了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政策,保障少數民族公民壹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在中國,信仰藏傳佛教的藏族、蒙古族、土族、裕固族、門巴族,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東鄉族、撒拉族、保安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烏茲別克族、韃靼族,以及部分信仰基督教的苗族、瑤族,他們的正常宗教活動都受法律保護。目前,中國有3萬多座清真寺。新疆有23000座清真寺。在西藏,有藏傳佛教各種宗教活動場所1700余處。
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
中國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和權利。20世紀50年代,國家組織人員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進行了全面調查,成立了民族語言專門機構和研究所,培養了民族語言專業人才,幫助少數民族創造、改進或改革文字,促進了民族語言文字在各個領域的使用。
目前,中國55個少數民族中,除回族和滿族外,其余53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語言。有文字的民族有265,438+0個,* * *使用27種語言,其中65,438+03種語言被十多個民族使用,包括壯族、布依族、苗族、納西族、佤族、哈尼族、佤族、侗族、景頗族(載有佤族文學)和土族。
在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領域以及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廣泛使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全國人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開的重要會議和國家或地區的重大活動提供蒙、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彜、壯等語言文字的文件或文字翻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都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幾種語言文字。在教育領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法律,決定當地的教育規劃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語言。以少數民族為主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使用本民族或者本地區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在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領域,中國目前出版17少數民族文字報紙近百種,11少數民族文字雜誌73種。中國人民廣播電臺和地方廣播電臺用16種少數民族語言廣播,20多個地方廣播電臺或電臺用當地語言廣播。少數民族語言制作的故事片達到3410部(套),翻譯的電影達到10430部(套)。到1998年,中國36家民族出版社用23種民族文字出版了4100多種圖書,印數達5300多萬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