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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托詞買房帶來的法律風險?

大家都知道買名下的房子肯定會有壹定的法律風險,但是很多人還是會因為沒有資格去做這麽冒險的事情。如果真的要這麽做,可能會有哪些風險,應該如何規避?

在房地產調控政策、貸款審批條件等政策法規的影響下,很多沒有資質或者貸款困難的購房者會另辟蹊徑,以他人名義購房。但在“托詞買房”的背後,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李先生想向朋友貸款買套房。他該怎麽做才能保證以後沒有糾紛?

針對以上問題,律師做了解答:妳可以和妳朋友簽協議,說明妳投資了房子,只是借用了他的名字,同時,妳必須把房產證放在自己手裏。另外,妳可以和妳的朋友簽訂壹個抵押合同,把房子抵押給妳,並進行登記,防止他把房子賣掉。但是這些都不能杜絕以後可能出現的糾紛,所以妳壹定要謹慎。

以他人名義買房,需要意識到這些法律風險。

首先,名義上的財產所有人食言了

如果名義產權人(借用名下購房的人,而非實際購房人)反悔,而投資人又不能充分證明雙方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那麽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將會非常困難。

二是銀行借款合同提前終止。

如果銀行發現實際購買人與貸款人不是同壹人,也可以根據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提前解除合同。壹旦貸款拿不出來,買房可能就難了。

三、名義上的財產所有者陷入債務和其他糾紛。

在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到產權過戶給出資人這段時間內,有壹種情況,名義產權人對他人有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或者有離婚糾紛,房產很可能被查封或者拍賣。

還有壹種情況,中間名義上的財產所有人發生意外,容易引發繼承糾紛。這種情況下,投資方很難拿到房子,只能要求對方返還房款和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取得房產。

第四,名義產權人私自賣房。

如果名義上的財產所有人不守誠信,私自出售財產,而買受人(第三人)基於財產登記中的信賴購買財產,那麽真正的出資人可能無法追回財產。

5.借名購房合同無效。

如果以買房為幌子購買的房屋是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壹般認為以買房為幌子的購房合同無效。其法律依據是當事人有惡意規避法律或者國家政策的行為,屬於合同法中關於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即使雙方簽訂了這樣的書面協議,並向公證處申請公證,公證處也不會受理。

六、稅費的轉移

即使名義產權人沒有任何違約或違背誠信的行為,那麽名義產權人名下的房屋過戶登記到真實產權人名下也要承擔相應的稅費。

重要!重要!重要!如何盡可能規避“名下買房”帶來的風險?

首先搞清楚所購房屋的性質。

如果妳要買的房子是拆遷房、安置房、經適房等對交易條件有政策限制的房子,那麽最好不要買,以免產生糾紛,造成房子空置。

二、《房屋合同》的簽訂需要寫明房屋歸誰所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以借款名義買房的人,壹般都是實際投資人。因此,在以借款名義購房的合同中應註明“該房屋系雙方協商壹致以甲方名義購買,該房屋系乙方購買,房屋所有權屬於乙方,與甲方無關”等特殊條款,防止因房屋權屬不清而為日後糾紛埋下隱患。

三、以采購員的名義控制采購程序和材料,保留足夠的證據。

存折、購房發票等出資原始憑證必須妥善保管。這樣,名義產權人壹旦對借名買房合同的約定反悔,借名買受人就可以依靠充分的證據證明房子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屬於借名買受人。

第四,規定嚴格的違約責任

為防止名義產權人違反名義購房合同將房屋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最好在名義購房合同中約定登記購房人不得轉讓房屋、延期轉讓房屋、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等;如果發生這種違約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樣就為雙方嚴格履行以借款名義購房的合同提供了相對充分的法律保障。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3-01。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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