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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的建設和發展,規範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大江東集聚區)。

大江東集聚區範圍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和杭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範圍為準。第三條大江東集聚區將重點集聚發展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強化現代產業功能、綜合服務功能、高端城市功能和壹流生態功能,建設成為產業領先、生態優先、服務完善、品質優良、產城融合的省級現代產業集聚示範區。第四條杭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作為其派出機構,負責大江東集聚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統壹行使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

對大江東集聚區投資建設項目的所有審批事項,賦予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或相關派出機構與杭州市同等的管理職能和審批權限,由杭州市各行政機關委托或授權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行使。第五條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制定和發布大江東集聚區相關行政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與杭州城市總體規劃、蕭山區分區規劃相銜接的大江東集聚區分區規劃、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並依法報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制定大江東集聚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大江東集聚區的招商引資工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招商項目的行政審批管理和服務;

(五)負責大江東集聚區的規劃、土地(含土地整理)、城建、人防、房產管理、城市管理等工作;

(六)負責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經貿、農業、水利、林業、旅遊、交通、統計、價格、審計、外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環境保護、綜治、信訪、民政、民族宗教、文物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在大江東集聚區;

(七)負責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計劃生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對大江東集聚區內有關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

(九)協調海關、檢驗檢疫、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六條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若幹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大江東集聚區的經濟社會行政事務,並根據發展需要對工作機構設置進行適當調整。第七條有關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大江東集聚區設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按照統壹、精簡、效能的原則,與大江東集聚區管理委員會工作機構合署辦公。第八條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建立統壹的規劃管理體系。規劃控制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組織編制,經技術審查後,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需要修改調整的,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提出方案,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確認;涉及跨區域重大線性基礎設施布局調整的,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應當征求蕭山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技術審查後,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 *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蕭山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依法實施投資項目行政審批和經濟社會管理事項。需報國家和省審批、核準、備案的事項,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按規定程序上報。第十條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設立服務中心,集中辦理行政審批和便民服務事項,實行集中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結和跟蹤服務制度。第十壹條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或者指定,負責大江東集聚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或者被征收房屋補償的實施。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應當確定相應的工作機構,具體承辦前款規定的征收與補償行政行為的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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