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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全文

以下是《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全文。這篇文章是我精心整理和挑選的,僅供大家參考。

(65438年5月9日杭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098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環境噪聲管理,維護安靜舒適的生活、工作和出行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杭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是指交通運輸、工業生產、建築施工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人們工作、學習和休息,影響周圍環境的噪聲。

第三條杭州市區內的企業、事業、學校、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和城鎮居民,以及外地進入市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行為進行監督。受到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排汙者消除汙染。排汙者必須積極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聲汙染,並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應有的責任。

第五條杭州市環境保護局是環境噪聲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環境噪聲的監督管理。

道路交通噪聲由公安部門管理。其他交通噪聲由航政、鐵路、民航和駐杭空軍部門分別管理。

工業噪聲和施工噪聲由環保部門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管理社會噪聲。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居民區的社會生活噪聲進行管理。

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的環境噪聲管理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應當出示證件,並有權進入其管轄範圍內的噪聲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六條城市環境噪聲應符合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82)要求。環境噪聲適用區和適用區的劃分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確定。

第二章交通噪聲管理

第七條本條例所稱交通噪聲,是指車輛、船舶、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影響周圍環境的噪聲。

第八條擁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應建立健全噪聲控制管理制度。駕駛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良好的技術性能,機件緊固,無剎車尖叫聲;必須安裝完整有效的排氣消聲器。行駛噪聲應符合國家汽車允許噪聲標準(GB1495?79)。

車輛管理部門在檢驗機動車時,應將噪聲水平作為檢驗項目。凡不合格的,車輛管理部門不予核發行駛證。

第九條在市區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喇叭前方兩米處的聲級不得超過100分貝,禁止使用空氣喇叭。晚上開車用燈示意,禁止按喇叭。任何時候都不允許用擴音器叫人或叫門。

除執行緊急任務外,嚴禁消防、救護、警用、工程救援等特種車輛報警。

第十條西湖風景名勝區環湖路、靈隱路、虎跑路、有物體和綠化帶的路段、無鳴笛標誌的地段(起止點以無鳴笛標誌為界)禁止機動車鳴笛。西湖上禁止機動船鳴喇叭。

第十壹條進入市區河道的船舶不準使用高音喇叭。白天兩艦會白旗相遇,晚上兩艦會閃光相遇。除兩船跟隨、超車時規定的音響信號外,其余音響信號壹律不準使用。船在夜間進入市區河道時,必須熄火,並轉動曲柄。船舶應保持良好的技術性能,產生的沿海噪聲白天不超過70分貝,夜間不超過55分貝。

第十二條列車進入市區(南至錢塘江大橋,北至艮山門火車站)時,除緊急情況外,不得使用風管,壹律使用,並控制喇叭。

第十三條噴氣式飛機不得飛越西湖風景名勝區、文教區和人口稠密區。

第十四條嚴禁拖拉機進入市區。特殊情況須經公安機關批準,持證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路線行駛。

第三章工業和建築施工噪聲管理

第十五條本條例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工礦企業和其他單位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影響周圍環境的噪聲;施工噪聲是指施工現場產生的影響周圍環境的噪聲。

第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產生噪聲的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其防治噪聲汙染的設施必須按照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否則,該項目將不予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在風景名勝區、人口密集區、文教區、商業區等壹切非工業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高噪聲、高振動的工廠、車間、作坊,禁止增設高噪聲設備。現有工廠應努力通過技術改造降低噪聲,使其逐步達到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對產生噪聲汙染的施工機械(如打樁、搗固、鋸切、推土、攪拌、粉碎等機械和振動器)采取必要的噪聲控制措施,逐步采用低噪聲、小振動的設備。在居民區、文教區、醫院、療養院、賓館周圍,除緊急救援等緊急任務外,夜間不得進行噪聲作業。技術上要求連續作業,確需夜間進行噪聲作業的,需持有環保部門頒發的夜間作業許可證。

第十九條對周圍環境造成噪聲汙染的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責成其限期治理;達標之前,環保部門會征收超標排汙費;逾期未達標的,加倍征收超標排汙費。

對於短期內難以控制的噪聲汙染嚴重的單位,環保部門將決定采取限期停止或移動產生噪聲汙染的設備等措施,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社會生活噪聲管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除交通、工業和建築施工噪聲以外的影響周圍環境的各種人為噪聲。

第二十壹條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聲‘發聲設備。如必須使用,須經環保部門批準。

車站、碼頭等貨物裝卸站、場必須使用高音喇叭指揮作業時,其噪聲影響不得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二十二條禁止商業服務單位和個體商販使用商業高音喇叭招攬顧客。固定宣傳喇叭經環保部門批準後方可使用,其噪聲影響必須控制在80分貝以內。移動喇叭的噪音影響控制在85分貝以內。

第二十三條文化娛樂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噪聲控制措施,使周邊地區的環境噪聲符合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二十四條居民個人和賓館、招待所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周邊地區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禁止在景區、車站、碼頭、人行道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燃放鞭炮等爆炸物品。

倡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不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公共場所大聲喧嘩,不從事產生環境噪聲和幹擾他人休息、學習、工作的其他活動。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認真執行本條例,在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環境噪聲管理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以下處罰:

壹、違反第八、九、十、十壹、十二、十四條規定的,處以五元罰款,並可扣留駕駛證。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處以單位壹萬元,單位負責人+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壹、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以下罰款,直至沒收音響設備。

第二十七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罰款通知書壹次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按罰款數額每日加收千分之壹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市環保局提出申訴,由市環保局作出裁決。如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環境噪聲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噪聲汙染受害者與產生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之間的糾紛,由當地有關環境噪聲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由市環保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杭州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時間,白天為6: 00至21,夜間為21至次日6: 00。

第三十壹條本條例的具體應用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0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原市革委會頒布的《杭州市噪聲管理暫行條例》和市公安局7月1984日發布的《關於嚴格控制交通噪聲的通告》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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