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推動制定全市統壹的燃氣服務標準和規範,推進燃氣服務均等化。
鼓勵和支持燃氣經營者以市場化方式推進規模化發展。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和應急保障第六條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按照法定程序對燃氣發展規劃進行調整。評估期壹般不得超過五年。第七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燃氣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燃氣專項規劃確定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第八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依據燃氣發展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網、搶修服務網點和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建設。第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本級發展改革部門、燃氣等部門編制燃氣應急預案,確定應急氣源和種類、儲備布局、儲備總量、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應急救援措施和啟用要求。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燃氣主管部門建立燃氣保障機制,擴大上遊氣源,增強應急儲備能力。
燃氣經營者應當根據燃氣應急預案建立燃氣應急儲備,保證應急所需燃氣資源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儲備設施的安全運行。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市行政區域內高壓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燃氣應急保障氣源和場站的統壹協調機制,並定期組織演練。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進行監測、預測和預警。
因燃氣短缺等原因導致燃氣供需出現重大不平衡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優先保障民生的原則啟動燃氣應急預案。
燃氣經營者因實施燃氣應急預案而增加的費用的處理,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三章燃氣經營服務和燃氣使用第十壹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經營範圍、期限和燃氣種類開展經營活動。
管道燃氣經營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第十二條發展改革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或調整燃氣價格及相關服務收費。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終端銷售價格與氣源價格的聯動機制,做好氣價及相關服務收費成本的監審和查處工作。第十三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燃氣服務標準和燃氣規範向燃氣用戶提供服務,建立健全用戶服務制度,規範服務行為,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驗制度,確保供應的管道燃氣質量、壓力和瓶裝燃氣充裝重量符合規定標準;
(二)在營業場所公示業務流程、服務項目、服務時間和服務受理內容,向社會公示服務受理和報修電話;
(三)規範價格公示制度,方便燃氣用戶查詢,不得以預付燃氣費的方式強迫燃氣用戶購買燃氣;
(四)辦理燃氣用戶申請用氣、增加用氣量、暫停用氣、終止用氣等事項,優化辦理流程,簡化材料,縮短承諾時限;
(五)為用戶安裝的燃氣表及其附件依法需要檢定的,應當經授權的檢定機構檢定,並采用智能、安全、便捷的產品;
(六)向燃氣用戶宣傳安全用氣的基本知識,提供安全用氣的技術指導;
(七)建立健全燃氣用戶服務檔案;銷售瓶裝燃氣的,還應當向燃氣用戶提供供氣憑證;
(八)為燃氣用戶提供指導服務,通過技術改造達到安全用氣的要求;
(九)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基礎上,推廣使用互聯網技術,為燃氣用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