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控制、嚴格管理和禁限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杭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犬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犬類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發放犬類養殖、診療許可證,處理非法養犬和捕殺狂犬病、野狗。
公安部門負責烈性犬、大型犬飼養的初審,處理犬類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農業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供應、犬只防疫檢疫、犬只免疫證發放、狂犬病等犬類疫情監測、犬類診療機構監管等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狂犬疫苗的供應和接種,狂犬病患者的診斷、治療和監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幹部、職工、居民、村民、學生中開展宣傳教育,自覺遵守本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限制養犬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犬類主管部門舉報違法養犬行為。
第六條城市市區為重點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重點限制養犬區),城市市區農村為壹般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壹般限制養犬區)。
重點限制支持區和壹般限制支持區的具體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嚴格執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八條禁止在重點限制區域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從事犬類養殖和銷售活動。
重點保衛單位、科研單位確因警衛、科研需要養犬的,必須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經當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同意後,報犬類主管部門批準。
具有本市常住或暫住戶口、單間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需要在重點限制區域飼養小型觀賞犬,需要在壹般限制區域飼養的,須憑居(村)委會證明材料,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批準後,報犬類主管部門審批。
居住在本市的境外人員需要飼養小型觀賞犬的,應當向犬類主管部門申請審批。從境外帶入本市的犬只,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允許飼養的小型觀賞犬的品種和規格由犬類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
經批準的個人養犬人只允許飼養壹只犬。
第九條養犬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養犬許可證》和犬牌。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購買犬只後,申請人應當帶犬到農業部門進行檢驗和預防接種,領取《犬只免疫證》。?養犬許可證每年註冊1次。養犬人在登記時應當出示養犬許可證和犬只免疫證。《養犬許可證》登記的時間、地點和要求由養犬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第十條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繳納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必須專款專用。
重點限制養殖區每只犬第壹年1000元,以後每年500元;壹般限養區每只狗600元,以後每年300元。
壹般情況下,犬只轉入重點限養區購買、維護的,應當符合重點限養區養犬條件,自轉出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並補交差額管理服務費。
第十壹條獲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壹)根據犬類主管部門的通知或書面通知,攜帶號牌和犬只按期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和免疫接種;
(二)在準養犬的頸部,懸掛由犬類主管部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觀賞犬必須在允許外出的時間內由成年人牽帶。大型犬必須關在籠子裏(栓住),不得外出;
(四)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餐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
(五)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車除外);
(六)允許攜帶小型觀賞犬出戶的時間為19: 00至次日7: 00。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犬主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不得幹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被宰殺、死亡或者失蹤的,應當向犬類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9)未經許可不得飼養犬只。
第十二條從事犬類養殖和銷售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並報犬類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
設立犬類診療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登記,報犬類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出售的犬只必須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檢疫和免疫證明。
從外地引進的犬只,必須有當地有效的檢疫和免疫證明,方可出售。
第十四條重點限制區不得設立養犬場。
經批準在壹般限制區經營的犬類養殖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外;
(二)距離居民區500米以上;
(三)場舍結構牢固,外墻高度在3米以上;
(四)有汙水、汙物的洗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配備壹定數量的具有助理獸醫以上職稱的獸醫人員。
第十五條開辦犬類診所,必須遠離公共場所和居民區,有壹定的場地,有獸醫以上職稱的獸醫,有執照,有必要的診療設施。
第十六條犬只傷人或者致病的,養犬人應當將傷者送衛生防疫部門診治,承擔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損失,由犬類主管部門捕殺或者沒收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並對養犬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養犬的,由犬類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或者捕殺,對養犬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養犬個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犬類主管部門暫扣犬只,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
(壹)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違反規定攜犬出戶的;
(三)犬只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經教育不改的;
(四)未按期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的;
(五)未按期辦理報檢登記,或者擅自養犬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的;
(七)在重點限制區域內,養犬人未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診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拒絕、阻礙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遺棄、丟失和沒收的犬只,由市犬類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養犬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軍人、武警和公安部門對軍犬、警犬和動物園犬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縣(市)養犬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辦理杭州養犬證的程序和材料
辦理杭州市養犬許可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證;2.戶口本(養犬地不在戶籍地的要有房產證);3、《;4.犬免疫學;5.還有兩張壹寸狗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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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管理規定是指在城市養犬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壹種制度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養犬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市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