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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減量、投放、收集、運輸、利用、處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領導,做好以下工作:

(壹)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分類管理責任制和考核制度,並將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體系;

(三)建立覆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引導單位、家庭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

(四)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配套系統,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社會化服務體系和生活垃圾計量處理收費體系;

(五)建立再生資源回收信息平臺,完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

(六)依法應當做的其他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做好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相適應的集中投放點、分類中轉站、分揀中心、裝修和大型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督促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社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城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並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處理設施建設的專項規劃;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全過程監管和可追溯體系,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三)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終端處理利用設施,改造城區垃圾房、中轉站、壓縮站,更新老舊垃圾運輸車輛,配備符合垃圾分類清運要求、密封良好、標誌明顯、節能環保的專用收運車輛;

(四)設立垃圾分類相關標誌,配備明顯的分類標誌和收集容器;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並與商務、生態環境、城鄉建設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六)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垃圾分類知識,引導單位和個人實施垃圾分類;

(七)加快生活垃圾分類示範教育基地建設,開展垃圾分類收集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八)依法應當做的其他工作。

教育部門要督促學校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提高學生的垃圾分類意識和資源環境意識。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的相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考核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郵政部門應當推進快遞包裹的減量化和回收利用。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公安、衛生、文化和旅遊、財政、農業農村、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樹立人人有責的環保理念。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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