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合夥企業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的頒布實施,對於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有限合夥是由普通合夥發展而來的壹種合夥形式。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管理,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由兩種合夥人組成,壹種是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管理,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是有限合夥人通常不對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負責,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主要存在於英美法系國家,而在大陸法系國家,類似的組織是合資企業。
有限合夥結合了普通合夥和有限公司的優點。與有限公司相比,普通合夥人直接從事合夥企業的管理工作,使合夥企業的組織結構變得簡單,節約了管理費用和經營成本;普通合夥人應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責任,這可以促使他為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盡職盡責。同時,所得稅不是對有限合夥企業本身征收,而是直接對合夥人征收,避免了公司的雙重稅負。與普通合夥相比,允許投資者以有限責任的方式參與合夥並成為有限合夥人,解除了投資者承擔無限責任的後顧之憂,有利於吸引投資。
由於有限合夥的上述特點,在實踐中為資本與智力的結合提供了便利的組織形式。即有財力者為有限合夥人,有專業知識技能者為普通合夥人。他們以有限合夥制的形式共同組成風險投資機構,投資高科技項目。這種做法在國外比較常見。
我國原《合夥企業法》沒有規定有限合夥制度,部分條款直接限制了有限合夥的設立,導致我國風險投資業難以采用該制度。為適應創業投資行業發展,鼓勵創新,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多的企業組織形式,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引入了有限合夥企業制度,並以專章形式予以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壹百零九條本法自2007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