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區別、優缺點:法律地位不同:有限公司是獨立法人,合夥企業沒有法人地位。3.組織形式不同:有限公司內部組織形式較為復雜,壹般分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而合夥企業壹般有執行事務合夥人。4.公司行為的基礎不同:有限公司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約束,合夥企業受《合夥企業法》約束。優缺點:有限公司的優點:設立程序簡單,融資更容易,破產清算壓力沒有合夥企業大。有限公司的弊端:有限公司需要公開財務狀況,容易泄露商業秘密。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受到限制,資金流動性差。合夥制的優點:設計成本低,但比獨資高,成立快,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合夥制的缺點:無限合夥人無限責任,籌資困難,但比獨資容易。產權轉讓難。合夥企業是指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有收益,* * *承擔風險,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由50名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經濟組織。各股東以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客觀性:
個人企業和合夥企業有什麽區別?1.個人合夥可以訂立口頭合夥協議;合夥企業必須有書面合夥協議;2.壹個品牌名稱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夥企業和自然人組成的合夥企業,實質上差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合夥企業領取合夥企業營業執照;3.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合夥企業的名稱,個體工商戶不得設立分支機構;4.個人合夥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有有限合夥人;5.當事人資格:個人合夥的當事人資格:(1)民通意見認為,在民事訴訟中,有字號的個人合夥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2)民事訴訟意見中規定,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是* * *訴訟的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依法有註冊名稱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註冊名稱。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將所有合夥人視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6.個人合夥的合夥人沒有先訴權;合夥企業承擔補充連帶權利,有先訴權;是指由於訴訟當事人的資格不同,在清償債務時,只能要求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債務。當然,在起訴的情況下,合夥企業和所有合夥人都可以被視為被告。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二十五條:“壹般擔保的債權人以債務人、擔保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擔保人列為* * *與被告共同參加訴訟。但判決中應明確,債務人財產經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7.個人合夥因為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要每月繳納工商管理費,實行定期定額納稅和查賬征收;合夥企業每月向稅務局申報納稅,不繳納工商管理費。兩者都繳納個人所得稅。8.個人合夥企業依法不能破產,但是合夥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9.個人合夥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合夥企業法》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0.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對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和清算財產分配的規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