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本段】合同概念“契約”的英譯參考:協議●討價還價●契約●盟約●交易●訂婚●訂婚●契約●承諾●簽約●條約
1,國內外合同的法律表述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1.3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
合同是壹種協議,根據這種協議,壹個人或幾個人有義務向另壹個人或幾個人支付某種東西、某種作為或不作為。
這是大陸法系對合同的經典定義。
1.4《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發生債務關系或者法律行為改變債務關系的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必須簽訂合同。
1.5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二版);
合同是壹個承諾或壹系列承諾,違反這些承諾將受到法律的補救;履行這壹承諾是法律認可的義務。
2.合同的分類
理論上,合同可以分為廣義、狹義和最狹義。
2.1廣義合同是指在壹切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
2.2狹義的合同是指壹切民事合同。
作為狹義的概念,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產合同還包括債權合同(即以下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和準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還包括“關於婚姻、收養、監護的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
2.3最狹義的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規定的15名家合同均為債權合同。
註意:
《合同法》制定時,我國《物權法》尚未制定,所以物權合同和準物權合同僅停留在學術探討階段。
在沒有專門法律的情況下,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礦權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權合同仍適用合同法總則或合同法相關分則。
3.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3.1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當事人表達相同意誌的協議;
3.2本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
3.3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
4.“合同”和“協議”的概念區別:
實際上,合同和協議沒有區別。都是雙方達成的協議。簡單來說就是妳願意,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清楚,說清楚,然後我們同意的事情就是協議,法律上叫合同。
壹般來說,有效的合同和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是由於某些條件,比如合同或協議的壹方是7歲的孩子,而沒有生效或無效,這樣的合同是沒有效力的。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固定和強化了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就不需要特別公證。
壹般來說,兩份合同或協議就足夠了。本合同雙方各執壹份。至於妳提到的第三份復印件,很可能是給了證人或者第三方。這個功能也是為了加強合同或協議的效力,而且是雙方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壹般只是名稱和稱謂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習俗...> & gt
問題2:民法中的附條件成就是什麽意思?所謂附條件成就,是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使用的術語。
所謂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成立時,其效力是不確定的。何時生效,是否生效,取決於所附條件是否達到。
比如A和B簽訂了壹份買賣合同,但是A在合同上附加了這樣壹個條件:如果B考上了大學,合同生效,我把xx賣給妳。這裏B考上大學就是所謂的條件。在B考上大學之前,合同已經成立,但是沒有生效。如果A此時轉售標的物,則不承擔違約責任,只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是,當B考上了大學,那麽條件就滿足了,合同就生效了。甲應履行合同,賣給乙,這個條件就是所謂的遲延條件或停止條件,意在延緩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成就時,即條件中約定的事實發生時,相互法律行為生效,未成就時,不生效。
另壹個條件是所謂的終止條件,即當條件滿足時,法律行為失去效力。比如甲和乙簽訂了租賃合同。如果約定,如果B考上大學,A就不把房子租給他。然後等B考上大學,條件滿足,租賃合同就終止了。
當然,條件不壹定是正的(有事會怎麽樣),也可以是負的(沒事會怎麽樣)。
需要註意的是,附條件是有壹定要求的,必須是可能的、未來的、不確定的、合法的。它還應與有時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相區別。
問題3:合同中的“對應方”是什麽意思?比如壹般指合同的相對人。比如雙方簽訂合同,甲方的對應方就是乙方的對應方,也就是合同中的甲方。
問題四:合同效力的分類?總結:1。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效力和類型;第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和特征;三。合同效力:概念、特征和條件:4.無效合同:無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原因和分類;五、效力未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履行類型;6.可撤銷合同:概念、特征與權利行使:七。關於合同有效性的幾個案例研究和結論。合同及其效力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相比較而言,這兩個規定沒有本質區別,只是民法通則中的民事關系在合同法中被具體指定為民事權利義務。根據《民法通則》對合同的定義,有學者認為,協議壹詞應包含雙重含義:壹是合同,二是協議。(1)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合同本質上是壹種協議,合同的成立意味著當事人意思相同。(2)這個認識應該說是正確的。那麽,當事人如何通過訂立合同進行交易,使合同(即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呢?這是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都應該關註的重要課題。由於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的沖突以及司法實踐中對合同效力理論認識的不壹致甚至混亂,對其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首先要明確,合同法的主要目的之壹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合同法》第1條)。所以合同法應該鼓勵交易而不是限制交易。其顯著的表現是最大限度地使壹個已有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使大量的合同無效。同時,作為私法領域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應當充分保護公民的自願,不得過度限制和幹涉。《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8條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它具體規定了對合法訂立的合同的法律保護。因此,合同效力的認定就成為國家對合同的承認、保護和幹預的具體內容之壹。根據合同法理論、現行合同法規定和司法實踐,我們主要可以將合同的效力分為合同有效、合同無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四種效力類型,並相應產生四種效力類型的合同。本文針對不同的有效性條件進行了相應的具體研究。其次,首先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進行分析和論述,因為它們在四類具有效力的合同中起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我認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應該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概念。雖然他們關系密切,但他們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它在合同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合同法主張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統壹說(即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而否定分離說(即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同)。這些學者認為分離理論有三個主要缺陷。壹種是把契約的自由留給當事人,而把契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留給國家去評價。作為合同的外部因素,另壹種是誤導當事人。它告訴當事人,只要堅持契約自由,契約就能成立,契約是否合法有效是國家的責任。第三種是邏輯錯誤,合同變成...> & gt
問題五: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阻止合同完成的法律後果是什麽?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止合同完成的法律後果,就是合同的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效力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條件宣傳不當的,視為條件未達到。"
問題6:《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屬於什麽規則?
合同法屬於私法,屬於民商法領域,是實體法!
問題7:當事人可以約定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成就”是什麽意思?成就是事件按照當事人的預期或約定客觀發生。
問題八:合同並列的方式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協議的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條款是關於協議解除合同的規定。既然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訂立的,也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的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完畢之前。解除的方式有合同生效後協商,也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滿足時,合同可以解除。兩者唯壹的區別是談判時間不同。協商解除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法定解散: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2)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預期違約);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延遲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是關於合同的法定解除。與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不同,只要本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壹存在,當事人就可以不與對方協商而單方解除合同。
以下簡要說明:1。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任何壹方均可終止合同。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火山爆發和雪崩;洪水、風、禁令、戰爭等。行使撤銷權的壹方應當通知對方。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後,不履行合作義務的壹方可以免除責任。
2.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期限屆滿,壹方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另壹方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當事人在行使撤銷權時,不得基於自己的主觀推斷或者想象要求對方作出明確表示,如主動通知或者以停產等某種行為表示不準備履行義務。只有壹方表示不履行主債務,即大部分債務或具有根本影響的重要債務,另壹萬方才能解除合同。
3.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所謂提醒,是指債務人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的明知。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能夠證明對方收到了催告通知,並給予了合理的期限。期限是否合理,應當根據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債務數額和履行債務的外部條件來確定。
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這裏的違約是指嚴重違約。由於壹方的行為,合同的履行變得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履行會影響訂立合同時預期的經濟利益,甚至造成進壹步的損害。維持合同的效力毫無意義。此時,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的。如果由於國家計劃而頒布了新的法律。繼續履行合同可能違法;專為壹方利益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放棄自己的利益而解除合同。
妳的問題涉及三個方面:
1.乙方現以三倍租金的價格將場地轉租給第三人使用。請問乙方違法嗎?
2.乙方違約,甲方欲解除合同是否受第六條限制?
3.第三方利益是否受到影響。
答:合同沒有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乙方非法轉租。如果承租人擅自轉租,就會造成根本違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另外,根據中國的法律...> & gt
問題9: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條件未履行時,合同是否成立?首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該條款規定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而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的效力。在經批準生效的合同中,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使缺乏經批準生效,對雙方也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其次,根據我國第八條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須經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負有申請批準或者登記義務的壹方當事人未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申請批準或者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對方當事人自行辦理相關手續。但該條款並未明確如果對方要求對方辦理相關手續是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