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特定類型的利益關系設定相應的協調規則來實現其組織市場交易秩序的功能。在合同法所協調的各種利益關系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無疑處於核心地位。調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應當嚴格貫徹和體現合同自由原則,即市場交易中市場主體的利益安排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既然要貫徹和體現契約自由原則,那麽對契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進行法律協調的最重要的法律規範類型自然是任意性規範。任意性規範,即適用或不適用的規範是由當事人自己選擇的。(1)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規範,即通過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排除適用的法律規範。為貫徹契約自由原則,任意性規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占據核心地位,合同法中確立的法律規則大多屬於任意性規範。(2)
任意性規範根據其適用場合和功能的不同,可分為補充性任意性規範和解釋性任意性規範,其中補充性任意性規範是核心。所謂補充性任意性規範,又稱補充性規範,是指在當事人未就相關事項作出獨立決定時,替代當事人獨立決定的任意性規範,是當事人可以通過特別約定排除該法律規範適用的規範。補充任意性規範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為自己的私事做出安排的情況下,才起到替代安排的作用。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通過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可見,補充任意性規範首先允許合同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為自己的利益做出安排。當當事人自身沒有為自身利益做出安排,也沒有做出補充安排時,法律規則就會成為壹種替代性安排,成為法官解決糾紛的裁判規範。所謂解釋的任意性規範,是指目的在於詳細解釋當事人預期和表示的法律效果,以消除意思表示中不明確或不準確的內容的任意性規範。比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1項規定,合同當事人對質量要求沒有明確約定,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3)可見兩種任意性規範的區別,正如韓仲謨先生所說:“任意性法律也可以細分為補充性法律和解釋性法律;所謂補充法,就是當當事人在某壹法律關系中缺乏意思表示時,法律設定標準來補充當事人無準備的意思表示。相反,當當事方在法律關系中具有另壹種含義時,它們根據其含義被賦予法律效力,因此
排除補充規定的適用,民法中的任意性規定居多。至於解釋條款,則是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完整或不明確的情況下,用來解釋當事人的意思,從而產生法律效力。“其中,解釋的任意性在德國民法學者的著作中常被稱為實質性的Auslegungsregeln。當然,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也有不少規定,起到了解釋任意性規範和補充任意性規範的作用。比如《合同法》第65438條第二款第141項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交付給買受人。這項規定包含兩類任意性規範。
無論是補充性的還是解釋性的任意性規範,都屬於契約自由原則的產物,是落實契約自由原則的諸多法律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總的來說,以上兩種任意性規範起到以下作用:壹是提示性的。任意性規範中所包含的協調合同當事人利益的策略,可以為當事人的交易活動提供指導,從而幫助交易者降低交易成本,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交易選擇。“雖然交易者基本上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能力,通過協商進行貼現,但作為壹種互利的交易,壹筆交易可能遇到的典型風險有哪些,如何降低,可能會有壹定的提示作用。”(5)因此,根據這些任意性規範,當事人針對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預見到了守約或違約的成本。(6)第二,鼓勵交易。補充性任意性規範和解釋性任意性規範以不同的方式發揮著鼓勵交易的作用。就補充任意性規範而言,它具有彌補當事人交易約定漏洞(7)的功能,因此實際上起到了鼓勵交易的作用。在交易實踐中,壹方面是因為“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從事普通行為時,往往不會詳細規定這些行為,因為太麻煩,太耗費時間”;(8)另壹方面,由於交易活動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以及當事人判斷和預見能力的局限性,當事人往往無法詳細、全面地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民法的任意性規範起到了補充漏洞的作用。當然,這種漏洞補充也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只能以違背當事人意願為代價來填補合同漏洞,那麽壹般還是接受合同存在瑕疵的事實比較好。”(9)我國《合同法》第62條規定,合同約定不明確時,適用合同關於質量、價款、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費用的補充規定,就是壹個恰當的例子。(10)就解釋任意性規範而言,它們也可以起到鼓勵交易的作用,因為它們可以避免合同行為的無效性。對此,拉倫茨教授表示,實質解釋規則是解釋的任意性規範,它不涉及解釋的方法,而是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壹個解釋結果在有疑問時就是正確的結果。這些解釋規則對法官提出了以下要求:在特定情況下不能明確認定雙方壹致所指或者受送達人理解以外的意思的,應當將法律規定的解釋結果作為表示的重點內容。有時,這些解釋規則不僅可以轉移舉證責任,其主要功能如下:如果當事人對表達的意思有不同的理解,並且在考慮接受者的理解可能性後,沒有壹個意思能夠被無疑地確認為關鍵意思,那麽該表達必須被認定為無效;實體解釋規則可以避免表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