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合同糾紛的途徑有哪些?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經濟糾紛。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需要盡快解決。下面詳細介紹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1合同糾紛有哪些解決方法?
對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對賬。和解是爭議雙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自的實際情況,不經過司法程序,自行協商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和解是解決糾紛的常用方式。然而,由於和解協議缺乏法律約束力,壹些人可能會食言,使和解結果成為壹紙空文,延誤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爭議雙方選擇壹個可信賴的第三方對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調解通常基於雙方相互理解和和解的原則。這種方式比和解更容易解決糾紛,但由於調解協議沒有和解協議那樣的強制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不盡如人意。
3.仲裁。仲裁是指爭議雙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進行調解,並依法作出裁決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以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後途徑。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作出判決,以解決糾紛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解決合同糾紛的途徑有哪些?2.解決合同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
在友誼的基礎上,合同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辦法。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
二、如何選擇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仲裁和訴訟制度各有利弊,兩者形成互補狀態,也構成了我國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1,關於效率。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壹般都希望盡快解決,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財力和時間成本。在這壹點上,仲裁更占優勢。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審理程序相對簡單,訴訟相對復雜;其次,仲裁是終局的,裁決應立即生效。該訴訟在二審時是終局的。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可以上訴。
而且提起上訴程序還需要時間:第三,目前訴訟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人民法院的訴訟資源有限。此外,由於案件的復雜性、法官的審判水平、不良社會風氣的幹擾和影響等因素,壹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很長時間。
2.關於靈活性。
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條件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甚至仲裁的時間和地點以及適用的實體法。特別是可以根據仲裁員的經歷、經驗、職稱、學歷、道德品質、仲裁水平等諸多方面,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訴訟基本決定了庭審的法院、法官、程序、時間、地點。當事人只能通過調整自己的相關情況來應對訴訟。
3.關於專業。
有些糾紛的事實判別比法律判決更強,而這些事實判別需要相當的專業知識,這是具有社會威望、權威的相關專業知識、熟悉法律規範的專家型仲裁員的優勢,因此案件的審理更具權威性和說服力,有利於這些糾紛的解決。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有法律的專業知識,並不壹定了解糾紛所涉及的專業知識,因此在事實認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4.關於正確的解脫。
仲裁是最終決定。在快捷方便的同時,失去了二審的監督作用,沒有給當事人進壹步主張權利留下空間。當然,在法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該訴訟原本是二審終審。即使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也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救濟渠道相對更廣。
解決合同糾紛的途徑有哪些?3 .解決經濟糾紛的方式方法有四種,即:
(壹)雙方協商解決經濟糾紛。
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地坐下來協商,違約方通過陳述事實、講道理,讓對方明白自己違約的原因,讓對方明白是非。必要時,雙方做出壹些讓步,最終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其他調解、解決經濟糾紛的。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壹詞,各有各的道理,無法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信任的第三方來調解。
調解和談判在性質上沒有本質區別,最終的解決方案必須是雙方協商壹致的。
(三)指定仲裁機構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將雙方之間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或者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達成協議,指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
只有訂立了合同,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才屬於仲裁。或者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果,第三方調解未能獲得雙方認可。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買賣雙方可以先心平氣和,達成仲裁協議,再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司法機關審判。
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就上法庭。如果買賣雙方協商不成,調解不成,又沒有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司法機關只能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做出最終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