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2.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3.履行地不明確的,給付金錢的,在收受金錢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如何確定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的時間。合同的履行期限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壹般應在合同中規定,當事人應在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內不履行的,可能構成遲延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61條,雙方可以另行補充約定。補充協議不成的,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和交易習慣確定。仍不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原則中的體現。
不按期限履行有兩種情況:延期履行和提前履行。履行期限屆滿後合同的履行遲延,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這是違約責任的壹種形式;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的,屬於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壹定構成不當履行。
履行地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收到款項的地點。履行的地點直接關系到履行的費用和時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履行地往往是爭議發生後確定準據法的依據。合同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債務人應當在該地點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當在該地點接受債務人履行。
合同不明確的,雙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履行地仍不確定的,應當根據標的物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履行地。
合同約定支付貨幣的,應當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房地產交付的,在房地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以上條款涉及的合同條款非常重要,還有很多條款涉及到合同解除的條件。希望大家在簽訂合同時多關註這些條款的內容,盡量以合同條款的形式明確,擬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在簽訂合同時如遇重要條款遺漏,應充分查找和利用上述法律規定,及時咨詢相關專業律師,積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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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 1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如果妳涉及民法規定的合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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