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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法律主觀性:

第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中國法院的運用。

(壹)應用領域的擴大

中國對國際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拓展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將意思自治原則上升到國際私法基本原則的地位,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總則中作出宣示性規定,並將其擴展到許多非合同領域;另壹方面,放寬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條件,在當事人選擇法律的範圍上拒絕了實質聯系標準,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在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上采取了“明示”的方式。國際私法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主要基於保護弱者權益原則和“直接適用法律”理論。另外,對於壹些涉及我國重要經濟利益的合同,直接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從而間接排除了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的可能性。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將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代理、仲裁協議、信托、夫妻財產關系、協議離婚、動產物權、運輸中的動產物權、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知識產權轉讓與許可、知識產權侵權等領域。

意思自治原則在我國的適用不僅在適用領域大規模擴張,而且在適用條件上也采取了寬松的做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條僅對意思自治原則作了宣示性規定,即當事人可以依法明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但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條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雖然2007年的條例對這些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但其規定只對合同領域具有約束力,肯定不適用於其他非合同領域,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問題做出概括性的司法解釋。

(二)限制的使用

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國際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存在諸多限制。第壹,2013司法解釋(壹)第六條做了壹般性限制,即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律,但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選擇無效。也就是說,當事人只能在法律明確規定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領域選擇法律,不能選擇其他任何領域。二、2013司法解釋(壹)第九條限制當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不能違背我國社會利益或者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外,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直接適用法律、政策導向和保護弱者權益原則。

第二,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

在2010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領域得到了極大的拓展。201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以下簡稱《法律適用司法解釋》),明確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相關問題。在此,結合準據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涉外法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的重要問題進行簡要梳理和分析。

第三,國際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出現

16世紀,法屬杜摩蘭在《巴黎習慣法評論》中主張“合同應受當事人自己選擇的法律管轄。當事人沒有明確表示選擇法律的,法院應當根據全案的所有跡象,推斷當事人打算適用的法律”。因此,杜摩蘭被稱為“意思自治之父”,被公認為國際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創始人。隨著涉外民事活動的日益頻繁和復雜,法律適用中的沖突趨於激烈,傳統沖突論在解決新的復雜問題時更難達到效率與公平的目標。意思自治原則使私法主體的自由意誌得以發揮,尊重主體的自由可以促進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強當事人的可預見性,有利於糾紛的解決。因此,意思自治原則在國際私法理論中得到了越來越多學者的認可,並被更多地付諸於立法和司法實踐中。

以上是對中國法院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詳細介紹。通過以上條款的解釋,我相信妳已經了解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中國法院是如何運用的。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咨詢網站,我們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條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條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條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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