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可以索賠嗎?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違約受害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照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有關法律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降價或者減付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五種方式
1,實際性能
作為主要的救濟方式,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約定的具體義務,但不得以金錢或者其他方式代替。
2.采取補救措施
3.損失賠償
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方對受害人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進行補償和賠償的壹種方式,是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救濟方式之壹。我國民法典中的損失賠償是指貨幣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僅限於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損害賠償是典型的補償性,基於違約行為造成了對方的財產損失。沒有損害事實就沒有損害賠償。這是違約金和違約金的根本區別。對損失的賠償也有壹些限制,即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直接關系到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了違約責任的作用。這是壹種常見的責任方式,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其責任有:(1)違約;(2)損失;(三)違約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違約方沒有借口。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時,合同當事人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壹定金額的款項。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沒有約定就沒有違約金責任,違約金的約定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違約金過高過低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高速。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壹)違約行為的發生,至於違約類型,應視為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二)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
違約金的約定無效。(壹)含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銷、未被追認或者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2)違約金預先約定為賠償損失的,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並存,使守約方取得“不當得利”的,違約金的約定可以認定無效;(3)法定違約金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無效,壹般為部分無效。
定金和違約金是否可以合並。《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該條款否定了違約金和定金的合並處罰。
5.押金罰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執行,但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其中之壹。
3.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有什麽區別?
違約責任又稱民事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因其違法行為或者法律規定的不當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兩者的區別:
(壹)依據。
違約責任基於合同,侵權責任基於行為人未履行法律規定或認可的勤勉義務。違約責任的成立基於有效的合同關系和債務的存在,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
(2)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原則是嚴格責任,過錯責任為輔;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主,很少采用無過錯責任。另外,在合同訴訟中,只要受害人有輕微過失,就可以減輕違約方的責任;在侵權訴訟中,只有當受害人有重大過失時,才能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3)舉證責任。
在合同訴訟中,受害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違約方必須證明違約是由法定事由造成的,否則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在侵權訴訟中,侵權人通常不承擔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證明自己的主張。但是,在特殊侵權行為中,舉證責任是顛倒的。
(4)責任要素和免責條件。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並且沒有有效的抗辯,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但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成立的前提,免責條件或理由只有合法。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事先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
(5)責任範圍。
違約責任的賠償金額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樣的約定,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侵權責任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人格權受到侵害時,也可以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另壹人非法死亡的,賠償範圍擴大到死者生前撫養的該人必要的生活費。
(六)法律後果和承擔責任的方式。
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定金罰則、支付違約金等。,而且只有合同解除才是非財產責任;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7)局限性。
因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在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租金被拖延或拒絕、寄存的財物滅失或毀損的情況下,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時效為四年。侵權時效壹般為2年,但也有特殊規定。
(8)對第三方的責任。
在合同責任中,即使因第三人的責任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履行合同的壹方也應先向合同相對人承擔違約責任,再向第三人追償。如果由於合同雙方代理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雙方還應對合同相對人承擔責任。在侵權責任中,損害後果只能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9)訴訟管轄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從全文來看,
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可以索賠,因為合同中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受害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按照世紀損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