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合同法。民法典第三編“合同”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第三部分由3個部分、29個章節和526條組成。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如下:
1.關於壹般規則。第壹部分是總則,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終止、違約責任等壹般規則。,並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完善合同總則:——規定非合同債務的法律適用規則和多數人債務的履行規則(第468條、第517條至第521條),是債法總則。二是完善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預約合同的具體條款,完善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第491條、第495條至第498條)。三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或者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第四百九十四條第壹款)。四是針對實踐中壹方當事人未辦理批準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明確了當事人違反批準義務的法律後果,完善了合同效力制度(第502條第2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貫徹綠色原則,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509條第3款)。同時,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情勢變更制度(第533條)。。第六,完善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保全制度,進壹步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細化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制度,增加債務清償和抵銷規則,完善合同解除等合同解除制度(第五章,第三部分第五百四十五條至第五百五十六條、第五百六十條、第五百六十三條至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七,吸收現行《擔保法》關於定金規則的規定(第586條至第588條),完善違約責任制度
2.關於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廣泛應用於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為適應現實需要,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第二部分新增了四個典型合同:壹是從《保險法》中吸收。
合同(第三部分,第十三章)。第二,為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的需要,優化營商環境,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部分第十六章)。第三,針對物業服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加了物業服務合同(第三部分,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合夥合同的規定,將關於個人合夥的規定納入《民法通則》(第三部分第二十七章)。第三部分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通過完善檢驗期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的規則,完善買賣合同(第622、623、641至643條)。二是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壹款)。三是落實黨中央關於建立租購共享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提高承租人優先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四是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占座位、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重幹擾運輸秩序、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維護了正常的運輸秩序,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八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第八百壹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五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典型合同進行了修訂完善。(第三部分,第11、15、18和20章)。
3.關於準契約。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都是債法的內容,不同於合同規則。第三部分“準合同”,分別規定了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壹般規則。(第三部分,第28和29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