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全過程的分類管理體系,促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相關重大問題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執法權,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動員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督促和動員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服務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六條本省逐步、有序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具體區域和實施時間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過程分類體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有序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過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宣傳教育,在全社會普及相關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第八條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的規定,履行減少生活垃圾來源和分類的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該帶頭減少和分類生活垃圾的來源,並發揮示範作用。第九條生活垃圾處理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因地制宜、資源綜合利用、無害化焚燒、生化處理等方式,逐步降低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的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運用信息網絡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過程分類覆蓋和智能化水平。第十條鼓勵各類市場主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收集、運輸和處理等活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等有關部門。,根據當地人口、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與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編制指南。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等有關部門,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按照職責組織實施。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的規定,將所需資金、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根據國家空間規劃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