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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統壹管理本省水資源,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水資源短缺、浪費嚴重和工農業用水增加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全省天然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其國有性質不因土地和水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第三條水資源管理必須遵循統壹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節約用水、防止汙染的原則,取得最佳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第四條本條例適用於全省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章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第五條供水部門必須貫徹計劃供水的原則。所有用水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科學用水,節約用水。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推廣科學用水和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措施。第七條大中型水資源利用工程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工程竣工後經有關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條建設小型水資源利用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許可證後,方可建設,並承擔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第九條水資源利用工程的建設,根據其任務和規模,可以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單獨或聯合舉辦。第十條水資源利用工程和設施應當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損毀。

禁止壹切危害水資源利用工程正常運行的活動。第十壹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按規定向當地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農民開采地下水灌溉農田不征收水資源費)。該基金作為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和節約用水措施的專項補助,不準挪作他用。第十二條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和辦法,由省水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水資源狀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第十三條各級水資源管理部門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每個用戶的用水量。第三章城市用水管理和收費第十四條城市配水原則:優質水源優先保障人民生活。水源不足時,首先要保證居民生活、醫療單位、蔬菜生產和重點工業生產用水。第十五條在城市規劃範圍內,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量,超采區壹般不準挖新井。現有井應按規定進行登記。第十六條在城市規劃範圍內,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得自建水源。現有自備水源應逐步納入城市統壹供水系統。第十七條城市水資源管理部門應對工礦企業和經營性用水單位(包括自備水源單位),制定合理的用水定額,並建立用水考核制度。工礦企業應當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實行壹水多用、循環利用和廢水循環利用。第十八條計劃用水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費,低於定額用水的,實行獎勵價格。如果用水超過定額,費用就會增加。繳納的超額水費和水資源費從稅後留利中支付,不得攤入成本。第十九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定額供水、計量收費制度,超額部分加價收費。樓房和有條件的平房應按戶配備水表。第四章農村用水管理和收費第二十條開發利用地下水,必須根據地下水和地表水資源狀況,本著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深、中、淺水相結合、優先開發淺水的原則,由縣水資源綜合管理部門統壹規劃,確定井位。超采區,壹般不再允許打井。第二十壹條國家和集體的水資源利用工程設施,應根據其規模,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或專(兼)職管理人員,統壹管理。建立不同形式的管理責任制,定期考核,並實行獎懲。

報廢水井必須報縣水資源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二條農業灌溉和渠道供水應當實行按畝配水、定額供水和計量收費的方式。

各種作物的用水定額由縣水資源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全省規劃制定。第二十三條農用井用於農田灌溉,由市、縣水資源綜合管理部門制定用水定額,並逐步達到定額供水。

統壹管理農用井,實行計量或定時收取提水費用。第二十四條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有計劃地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適當種植耗水量低、耐旱、高產的農作物。第五章水資源保護第二十五條壹切用水者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第二十六條市、縣水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保證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利用坑、塘、渠、河、窪地蓄水補充水源。第二十七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對水資源有影響的項目和其他設施,必須進行水資源影響預評價,經水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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