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組織,下同)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開,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事前、事中、事後通過壹定的載體和方式,主動向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第三條行政執法公開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合法、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行政執法公開要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開、信用信息公開、“雙隨機壹公開”等協調推進。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的組織領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開制度,將行政執法公開制度的實施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公開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和檢查。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明確公示內容和方式,規範公示標準和格式,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公示,實現行政執法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的監督。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開審查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本機關擬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進行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治安管理部門確認。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公示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第二章公開的載體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部門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服務大廳公告欄、服務窗口等載體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和結果信息,不斷拓展行政執法公開的渠道和方式。第九條全省建立統壹的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平臺,集中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設立行政執法信息公開欄,接入全省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平臺。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數據采集和信息共享機制,推進跨地區、跨部門的執法信息系統互聯和業務協同,實現行政執法數據的互聯共享。第十壹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行政執法網上辦案,實現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流程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決定實時推送、執法信息統壹公示,提高行政執法信息化水平。第三章事先公開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事先公開包括行政執法的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名單等基本信息。公共信息應該簡明易懂。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分工,編制並公開行政執法主體清單,明確具有本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執法機關。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編制並公開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明確其執法職責、權限、依據等內容。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和證件管理制度,向社會公開本級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名單。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證件號碼、執法類別、執法區域等信息。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執法方式、執法步驟、執法時限等執法程序,按照執法類別編制行政執法流程圖並向社會公開,明確各項行政執法的具體操作流程。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本機關受理投訴和舉報的範圍和渠道,並按規定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