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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關於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以下簡稱“三亂”),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廉政建設,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經貿、計劃、法制等部門必須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收費、罰款、集資和集資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預防和制止三亂行為。

審計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集資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監察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集資等行為進行行政監察,負責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三亂行為的查處工作。第三條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都無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都無權設立罰沒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無償或自願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第四條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罰款權的行政機關和收費單位,必須到同級財政、物價、法制部門辦理《河北省收費許可證》(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和《罰沒許可證》,方可收費和罰款。第五條收費單位必須配備專職和兼職收費員,在收費區域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持證收費。

行政執法人員行使罰款權時,必須向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規定。

收取費用和罰款後,必須向對方開具由財政部門印制或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罰沒專用票據,並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收費專用章以及收費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個人印章或簽名。第六條下列行為屬於亂收費,必須予以禁止:

(壹)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

(二)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三)收費單位被撤銷或收費項目被撤銷或廢止而未終止收費的;

(四)無證收費或者不按規定公布收費項目、範圍和標準的;

(五)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辦理公務收費;

(六)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外,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達標、升級、考核、評比、考試等活動,並收取費用;

(七)將國家機關的職能轉移或者分解給下屬單位或者經濟實體提供有償服務;

(八)國家機關發放許可證和辦理有關手續時,收取抵押金或保證金;

(九)利用職權或壟斷地位只收費不服務或強行服務收費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收費。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亂罰款,必須予以禁止:

(壹)超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擅自設立罰款項目、提高罰款標準、擴大罰款範圍、超越法定期限的;

(二)無《罰沒許可證》擅自罰款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罰款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的;

(四)罰款數額較大,未作出處罰決定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罰款。第八條下列行為屬於亂攤派,必須予以禁止:

(壹)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外,要求單位和個人集資的;

(二)除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等突發事件外,需要單位和個人贊助、資助和捐贈財產的;

(三)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外,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償借調;

(四)行業主管部門強行要求企事業單位參加各種有償培訓或購買不必要的技術業務資料或設備;

(五)憑借職權,強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訂閱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攤派行為。第九條財政、物價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審核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行政性收費單位和執罰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財政、物價部門報送收費和罰款統計表,並提供帳冊和專用票據。第十條罰款和按國家規定納入預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和罰款收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上繳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或者私分。

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進行管理。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向執行罰款的單位下達罰款指標;罰款收入不得與單位經費分配掛鉤;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傭金。

執行罰款的單位不得向行政執法人員開具罰款票據;不得將罰款收入與個人獎金、補貼收入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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