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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增強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準備、應急救援、災後救助和救災款物管理等活動。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群眾自救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防救結合,實現正常減災與異常救災相統壹。第四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省減災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的市、縣(市、區)減災委員會是自然災害救助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聯動協作機制,加強各級減災委之間、同級減災委成員單位之間、相鄰行政區域之間的聯動協作,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自然災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自然災害風險排查、隱患治理、信息報告、早期處置、應急自救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災害的預防和救助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適應自然災害救助需要的資金和物資保障機制,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各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投入分擔機制。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對學生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災害預防和應急救援訓練。

新聞媒體應當對防災減災、自救互救知識進行免費宣傳。第八條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預防和救助活動。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預防和救助準備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在預案中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系統,統籌安排人力、財力、物力,根據自然災害的類型、頻率和危害程度,為自然災害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和核災害探測設備。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自然災害監測站和民用空間基礎設施建設,建立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系統,提高對自然災害的立體監測和早期識別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地理信息、衛星、遙感、通信等現代科技手段,為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提供數據采集、信息匯總、災害趨勢分析與預測、災害風險與損失評估、效益與效率評估等服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工作,根據自然災害風險調查情況劃定災害風險區,並在自然災害易發區和重點防禦區設立警示標誌。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數和分布情況,統籌規劃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設置應急避難場所,提供必要的應急避難設施,設立明顯標誌和標識,明確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管理單位。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設置應急避難場所。

啟動自然災害預警響應或者應急響應時,居民需要前往應急避難場所的,縣級以上減災委應當通過廣播、電視、短信、互聯網、微信、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及時公布應急避難場所的具體地址和到達路徑。第十四條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省、區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災物資儲存點,自然災害易發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因地制宜設立自然災害救災物資儲存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自然災害救災物資儲備的種類、品種和規模,加強救災物資儲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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