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河北省最新殯葬政策

河北省最新殯葬政策

河北省殯葬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殯葬活動和從事殯葬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殯葬工作納入城鄉基本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

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殯葬管理的監督檢查。

各級殯葬管理機構在同級民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殯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殯葬管理應大力提倡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喪葬陋習,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自願的殯葬改革。

第七條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邊遠山區為土葬改革區,其他地區為火葬區。

土葬改革區的劃定,由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現在已經劃為火葬區,不得劃為土葬改革區。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條火葬區的公民死亡後,除國家規定可以土葬的少數民族外,應當實行火葬。

第九條死者的遺體應當盡快火化。因嚴重傳染病死亡的,死者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應當立即向殯葬管理機構和衛生防疫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內火化遺體。

因刑偵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遺體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條異地死亡人員的遺體應當就地火化。因特殊情況需要運往外地的,必須經當地殯葬管理機構批準,並辦理運屍手續。

第十壹條運送遺體應當使用殯葬專用車輛。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地方,經當地殯葬管理機構批準,可以使用其他車輛。

第十二條正常火化死者遺體,必須持有死者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

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火化需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第十三條死者骨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禁止將骨灰盒放入棺材內安葬。

第十四條在火葬區安葬的少數民族公民死亡後,應當由當地民政部門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在指定地點安葬。

第三章殯葬管理

第十五條土葬改革區內的公民死亡後,可以土葬,自願火葬的,應當鼓勵和支持,他人不得幹涉。

第十六條土葬改革區內死亡公民的遺體,應當葬入公墓,或者葬入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或者葬入地下不留墳頭。

第十七條土葬改革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本著有利於發展生產、節約土地的原則,合理規劃土葬用地。

第十八條禁止在耕地、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水庫、河流堤壩和鐵路、公路兩側修建墳墓或作為墓地。

在上述禁葬區內,除革命烈士墓、名人墓、華僑先輩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研究價值的墓葬外,現有墓葬應當限期拆除或者遷移。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土葬改革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火葬。

第四章殯葬用品管理和喪葬習俗改革

第二十條生產、銷售殯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二十壹條火葬區內,禁止生產和銷售用於土葬的棺材和其他殯葬用品。

第二十二條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錫紙、紙錢、紙錢、紙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第二十三條實行文明、健康、科學的殯葬禮儀,殯葬活動中禁止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四條殯葬活動中,禁止在市區和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和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五條喪事從簡,禁止大操大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民政廳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國家工作人員死亡後,親屬自願將死者骨灰安葬在經營性公墓,費用由親屬承擔。

第二十六條信教公民應當按照宗教傳統和習俗舉行喪葬儀式,並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宗教活動場所舉行。

第五章殯葬服務設施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殯葬服務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殯葬服務設施遷建、擴建、改建和殯葬服務設備更新改造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經營性公墓由市、縣殯葬管理機構經營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

經營性公墓的設立由市、縣民政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逐級報省民政部門批準,領取《公墓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建立中外合資公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村莊應當設立公益性墓地。建立公益性墓地由村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批準。第三十條公墓應當建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種的土地上,並按照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三十壹條火葬區的鄉(鎮)、村應當建立骨灰堂。鄉(鎮)骨灰堂由鄉(鎮)人民政府建設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員會建設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責令火化;拒不執行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人員強行火化屍體,費用由喪主承擔,對喪主處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死者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除依照前款規定外,其所在單位不予支付喪葬費和喪葬困難補助費。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對喪主處以500元罰款。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未經當地殯葬管理機構批準,使用非殯葬服務車輛運送遺體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對駕駛員處以300元罰款。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骨灰盒裝入棺木安葬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處以200元罰款。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責令其恢復原地貌,並處2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七條違反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罰款。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沒收生產者、銷售者的制造工具和非法所得,銷毀實物,並處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罰款;對用戶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人員,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處理;當地民政部門對喪主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按照《河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經營性公墓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已建成的公墓交由殯葬管理機構管理。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三條罰沒收入應當上繳同級財政。第四十四條殯葬管理和服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財物、收受賄賂、刁難主人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七章附則第四十六條華僑回國安葬、港澳臺同胞回內地安葬以及在中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的殯葬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第四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河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壹九八四年五月四日頒布的《河北省殯葬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 上一篇:航運業如何追求綠色航運
  • 下一篇:湖北省法律援助條例(2020年修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