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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職責,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多方參與、法制保障、科技支撐、精簡高效的基層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體系,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實行以街道為主戰區的“戰區制、主官放權”創新工作機制,推動權力、責任、資源、力量下沈到基層治理壹線,構建黨建引領、區域統籌、條塊結合、上下聯動* * *建* * *治* * *的街道工作格局。第三條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本街道黨工委的領導下,堅持職能明確、權責壹致、保障有力、高效便民的原則,依法履行轄區內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平安建設等相應的政府服務和管理職責。第四條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美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主義新風尚。第二章機構職責第五條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應當遵循規模適度、管理科學、服務高效的原則,充分考慮本市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水平、城鎮體系和布局、人口規模、資源環境、人文歷史等因素。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調整、駐地遷址、轄區的確定和變更,由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公共服務,落實衛生、醫療保障、文化教育、科學普及、體育、住房保障、社會救助、養老救助、就業創業、退役軍人服務、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民族宗教服務、公共法律服務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秩序管理、街區更新、應急管理、食品安全、人口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並在該區創造良好的生活和發展環境;

(三)組織實施轄區平安建設工作,預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和諧穩定;

(四)組織動員轄區居民、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基層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統籌轄區資源,促進社區治理形成;

(五)完善社區服務功能,指導居民委員會工作,支持和推進居民依法自治,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提高社區治理水平;

(六)做好國防教育和兵役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街道辦事處承擔前款規定以外的服務經濟發展、促進城鄉社區建設、提供服務和管理的職責。第七條本市建立街道辦事處值班名單制度。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區街道辦事處職責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應當由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施的工作職責,不得移交給街道辦事處。

未經市或區人民政府批準,街道辦事處不承擔清單以外的其他職責。第八條街道辦事處具有下列職權:

(壹)協調、指揮、調度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解決群眾訴求、聯合執法、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工作轄區內,並對各部門指揮調度事項完成情況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考核意見;

(二)對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和考核有建議權;

(三)對轄區內關系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項目、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的建議權;

(四)參與涉及本街道的國土空間規劃的權利;

(五)統籌管理投入本街道所屬社區的財政資金。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決定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行使綜合執法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由區人民政府聘任。第十條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精簡、高效、便民的原則,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設立公共服務、公共管理、治安保衛等工作機構。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要求街道辦事處設立機構或者增設標誌。第十壹條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和完善內部工作規則,明確議事、決策、執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崗位職責、業務培訓、考核、獎懲等日常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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