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調整、駐地遷址、轄區的確定和變更,由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公共服務,落實衛生、醫療保障、文化教育、科學普及、體育、住房保障、社會救助、養老救助、就業創業、退役軍人服務、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民族宗教服務、公共法律服務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秩序管理、街區更新、應急管理、食品安全、人口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並在該區創造良好的生活和發展環境;
(三)組織實施轄區平安建設工作,預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和諧穩定;
(四)組織動員轄區居民、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基層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統籌轄區資源,促進社區治理形成;
(五)完善社區服務功能,指導居民委員會工作,支持和推進居民依法自治,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提高社區治理水平;
(六)做好國防教育和兵役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街道辦事處承擔前款規定以外的服務經濟發展、促進城鄉社區建設、提供服務和管理的職責。第七條本市建立街道辦事處值班名單制度。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區街道辦事處職責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應當由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施的工作職責,不得移交給街道辦事處。
未經市或區人民政府批準,街道辦事處不承擔清單以外的其他職責。第八條街道辦事處具有下列職權:
(壹)協調、指揮、調度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解決群眾訴求、聯合執法、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工作轄區內,並對各部門指揮調度事項完成情況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考核意見;
(二)對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和考核有建議權;
(三)對轄區內關系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項目、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的建議權;
(四)參與涉及本街道的國土空間規劃的權利;
(五)統籌管理投入本街道所屬社區的財政資金。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決定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行使綜合執法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由區人民政府聘任。第十條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精簡、高效、便民的原則,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設立公共服務、公共管理、治安保衛等工作機構。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要求街道辦事處設立機構或者增設標誌。第十壹條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和完善內部工作規則,明確議事、決策、執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崗位職責、業務培訓、考核、獎懲等日常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