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監禁和民事賠償可能涉及到這類生產事故的多項刑事罪名,如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重大事故罪、危險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火災事故罪等。
此類案件之所以會涉及較多的罪名,是因為壹次重大事故往往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不同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如天津港特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中,檢察機關介入對11名責任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這11人進行職務犯罪偵查。
在這裏,我將重點介紹重大責任事故罪。對於11.21的事件,官方通報已控制相關犯罪嫌疑人,通報稱火災系違規操作電焊所致。本文在簡要介紹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人行為的法律性質進行了初步分析。直接實施焊接行為的工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本案指揮管理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強令勞動者違章作業的,可能構成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罪。本文僅對重大責任事故罪進行分析。
重大事故罪是刑法中常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經過多次修改,就是我們今天看到的刑法第壹百三十條: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章強令他人冒險作業,或者明知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冒險組織作業,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裏可以看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和組織冒險作業罪的最高刑期是十五年。因此,對案件進行定性非常重要。
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本罪的主體包括在各種生產經營活動中從事生產經營和指揮管理的人員。只要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不特定人員傷亡或者公司財產重大損失的,都構成本罪。鑒於本罪是過失犯罪體系,沒有規定單位犯罪,只追究個人刑事責任。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嚴重後果。這裏第壹條就是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裏的安全管理法規不僅包括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還包括行業或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和操作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表現形式包括:員工拒絕服從管理,不聽指揮,盲目蠻幹,擅離崗位等。,還包括管理人員盲目指揮現場,做出不符合安全生產經營要求的工作安排。
二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嚴重後果。因為這個罪是過失犯罪,只有發生了後果才會受到處罰。這裏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和嚴重後果,只要符合其中之壹,就構成本罪。在11.21的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已經造成了36人死亡,不僅滿足了重大傷亡事故和嚴重後果,而且社會影響非常惡劣,這是毋庸置疑的。
該罪是主觀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由於疏忽大意或其他未預見到的嚴重後果,或雖已預見但過分自信可以避免而未采取正確的操作方式造成的事故。對於違反安全管理法規的行為,只有主觀心態不影響定罪,即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反安全管理法規都構成本罪,但會考慮量刑。
在量刑上,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只規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1.21事件死亡人數已達36人,量刑幅度確定在三年七年以內。
很多人看到這類案件的刑期後會覺得,這麽重大的安全事故,判七年有期徒刑太輕了。首先需要強調的是,本案屬於過失犯罪,行為人並不希望事故發生。他自己也不希望事故發生,這與他的預期相反。所以過失犯罪的刑罰不宜過高。
另外,在這樣的重大安全事故中,往往不是壹個人的行為造成的結果。許多人的行為導致了這次事故。比如企業負責人沒有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員工沒有接受適當的技術培訓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導致員工在不了解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下進行生產作業。
壹線操作人員安全生產意識薄弱,技術能力不達標,操作過程失誤導致事故發生,監管部門不履行監管義務,玩忽職守,導致企業即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也繼續生產經營。所以壹般來說,這種重大安全事故會有很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