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紙張、塑料、金屬、包裝材料、紡織服裝、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
(2)有害廢物是指直接或潛在危害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棄熒光燈管(熒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棄的水銀溫度計和血壓計、廢棄的藥品及其包裝、廢棄的油漆、溶劑及其包裝、廢棄的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廢棄的膠片和相紙。
(3)濕垃圾是指易腐垃圾,包括食物垃圾、剩飯剩菜、變質食物、瓜皮瓜石、中藥渣、碎骨蛋殼、畜禽內臟等。
(4)幹垃圾是指除上述三項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不可降解的壹次性餐具、廁所廢紙、紙巾、煙頭、清潔渣土等。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點和回收利用的需要進行調整。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分步推進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障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備和資金投入,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指導和督促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具體問題。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汙染防治的指導和監督。
業務部負責可回收物料的回收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建設、財政、公安、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播電視、旅遊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並對本系統、本行業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實行生活垃圾異地處理補償制度,出口生活垃圾的縣(市、區)對進口生活垃圾的縣(市、區)進行補償。第九條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先進技術的轉化和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和設施建設。第十條文明城市、文明社區、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納入評選標準。第十壹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辦法,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建立激勵機制,推行“綠色賬戶”等市場化運作模式,通過積分換獎品的方式,鼓勵人們積極參與分類投放。第二章宣傳引導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增強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培養居民分類投放習慣。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南,明確分類標識和投放規則,通過戶外廣告、廣告牌、電子顯示屏、宣傳冊等載體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知識和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無害化處理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