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衛生、應急和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開展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保證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科學應對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危害。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不同級別、不同類型的供水應急演練。
供水企業應當根據當地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供水預案,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並組織上壹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論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報上壹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有水源條件的省轄市、縣(市)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水源;不具備雙水源條件的,應當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管網供水等應急供水水源。應急供水的數量和質量應當符合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的規定。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規劃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通知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衛生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檔案。第十三條用水單位自建管道連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設計方案的技術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供水企業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第十四條新建住宅應當按照壹戶壹表、屋外壹表、屋內壹表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未實現壹戶壹表的已建住宅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逐步改造。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編制並實施改造計劃。第三章水質管理第十五條城市供水應當優先使用地表水源,嚴格控制使用地下水源。南水北調受水區應當統籌安排當地水資源,優先利用南水北調水源替代不適宜作為飲用水源的當地水源。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全省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絡,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測。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供水企業供水和用戶自來水水質的安全狀況進行監測、檢測和評價。第十七條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城市供水水源汙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或者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並告知城市供水、環衛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供水企業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生態環境、衛生、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