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庫、人工水道、蓄滯洪區)管理範圍內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及時解決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責任制,河道防汛責任人負責河道采砂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統壹管理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治安管理,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漁業、林業、安全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和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五條河道采砂實行規劃制度。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充分考慮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綜合規劃、河道防洪、河道整治和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並與礦產資源規劃相銜接。
河道采砂規劃涉及鐵路、公路、航道、電力、通信等設施以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濕地公園的保護範圍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第六條淮河幹流、鴻儒河、沙英河、唐白河、羅易河、渭河、生產者運河、惠濟河、渦河和賈魯河的河道采砂規劃,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其他河道的采砂規劃由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七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砂石儲量、分布和供應分析;
(二)禁采區和可采區;
(三)開采期和開采期限;
(四)年度采砂總量和開采深度;
(五)采砂作業方式、采砂機具數量控制;
(六)沿河采砂場的數量和布局;
(七)廢棄物堆放地點、處理方式和場地清理要求;
(八)采砂影響分析;
(9)規劃實施與管理。第八條下列區域為禁采區:
(壹)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水環境監測設施、涵洞、取水、排水、水電站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
(二)河道壩頂段、險工險段;
(三)橋梁、碼頭、浮橋、渡口、航道、過江電纜、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
(四)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五)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濕地公園;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第九條下列期間為禁采區:
(1)主汛期;
(二)河流達到或者超過警戒水位時,水庫達到或者超過汛限水位時;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期。第十條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禁采區和禁采期,並設立明顯的禁采區標誌。
在可開采區和可開采期內,因防洪、河勢變化、水工程建設和重大水上活動等原因不宜采砂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管理權限劃定臨時禁采區或者規定臨時禁采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采區和禁采期內進行河道采砂活動。第十壹條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制定年度采砂實施計劃並予以公告,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年度采砂實施計劃包括具體的開采區域範圍、年度采砂控制總量、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