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經貿、公安、監察、審計、婦聯、* * *共青團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監察職責和管轄第六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處理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職責。第七條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他們可以錄音、錄像、照相和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和調取有關材料。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檢查。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定期考核,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方可上崗執法。
勞動保障監察員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第九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社會保障監督應根據社會保險總體水平進行管理。
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有爭議的,由上壹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應當由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指定自己管轄的案件由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第三章監察的內容、方式和程序第十條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
(壹)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規章制度並備案審查;
(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訂立情況;
(三)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況;
(四)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情況;
(五)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六)符合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的規定;
(七)遵守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的有關規定;
(八)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公民個人境外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壹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以舉報和專項調查為主,並可以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年審等方式。
除國家另有規定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理由認為用人單位違法或者涉嫌違法外,對用人單位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每年不得超過壹次。
對多次或者嚴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公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越職權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的,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檢查。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公務,佩戴執法標誌,出示執法證件,並告知被檢查單位檢查的內容、要求和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在履行勞動保障監察公務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