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設立,其辦公室設在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第八條司法鑒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工作;
(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疑難、有爭議的司法鑒定事項;
(三)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活動。第九條司法機關負責其內設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工作。第十條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社會服務型司法鑒定是指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有償提供司法鑒定服務的活動。第十壹條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審核登記,並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負責頒發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負責司法鑒定許可證和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年度註冊。第三章司法鑒定機構第十二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司法機關設立的機構和依法設立的面向社會服務的機構。第十三條司法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從事鑒定活動。
司法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從事有償鑒定活動。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鑒定機構應當面向社會服務,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方可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面向社會服務的行業鑒定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省司法行政部門登記,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可以從事相關司法鑒定活動。
其他鑒定機構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應當向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司法鑒定活動。第十五條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年檢和公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省司法鑒定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若幹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成員必須具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和相應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
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最終鑒定。第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活動必須遵守紀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規範。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第四章司法鑒定人第十八條司法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中的司法鑒定人的資格,由司法機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定。
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業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符合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經省司法行政部門註冊,並按照規定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
在其他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考試或者考核,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第十九條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人員,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後,方可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司法鑒定人只能在壹個司法鑒定機構執業,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鑒定機構的聘用,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鑒定活動。第二十條司法鑒定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情況,詢問與鑒定有關的當事人和證人;
(二)要求鑒定委托人免費提供鑒定所需材料;
(三)應邀參加和協助勘驗、檢查和模擬實驗;
(四)拒絕接受不合法、不符合評估條件或者超出核準業務範圍的評估委托的;
(五)與其他鑒定人意見不壹致時保留意見;
(六)獲得執業報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