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鶴壁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壹.壹般原則
第壹條《辦法》規定“全市實行統壹的居民醫療保險政策,實行屬地管理”,是指統壹執行《鶴壁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各項配套政策。市區為統籌區,浚縣為統籌區,淇縣為統籌區,三個統籌區獨立運作。
第二條《辦法》規定的“居民醫保年度為壹個自然年度”,是指10月1日至2月1日期間。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異地是指鶴壁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區域。
第四條參保居民年齡計算方法為,參保時居民年齡計算至65438+參保當年2月31。
二、管理職責
第五條市教育部門負責市直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兒童居民醫保的宣傳、組織和參保繳費工作,各縣(區)學校和幼兒園負責。
市民政部門負責“低收入對象”的身份確認,會同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制定“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具體界定標準,合理確定對象範圍。督促縣(區)民政部門確認相關人員身份,並向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員名單。
市殘聯負責“重度殘疾學生兒童”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的認定,督促縣(區)殘聯確認相關人員身份,並向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員名單。
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統籌地區居民醫療保險宣傳培訓、參保審批、醫療保險手冊和醫療保險IC卡制作、基金管理、醫療費用審核支付等工作。
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監管、參保繳費審核、業務信息匯總申報和本級配套財政補貼監管。
街道辦事處、鄉(鎮)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居民的入戶調查、登記、材料審核、信息錄入、醫療保險費征繳、醫療保險關系變更、醫療保險手冊和醫療保險IC卡發放等工作。
三、報名、繳費
第六條《辦法》所稱“低保對象”,是指持有《鶴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正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是指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中年滿60周歲的低收入家庭居民;“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經市殘聯認定為肢體殘疾、聽力殘疾、語言殘疾、智力殘疾、視力殘疾(不含低視力)和三級以上精神殘疾的殘疾人。
第七條城鎮居民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1近期免冠照片。“低保對象”還應提供《鶴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人”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重度殘疾人”還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
第八條在校學生、托幼機構兒童由教育部門統籌參保,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到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學校、幼兒園完成學生、幼兒參保資料審核、信息錄入和保險費收繳後,市屬學校、幼兒園到市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區屬學校、幼兒園到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鄉(鎮)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向參保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人、重度殘疾人進行公示。
第十條《辦法》啟動登記的參保繳費年限為2008年7月6日+0日至2008年9月30日,參保居民壹次性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為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年度登記後的參保繳費年限,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醫療管理
第十壹條《辦法》規定的起付標準是指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前,居民個人應先支付的費用。“最高支付限額(含重大疾病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是指壹個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合並計算的最高金額。
“壹年內第二次及以後住院起付標準減半”,是指參保居民壹年內住院兩次及以上,符合首次住院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第二次起付標準按該醫院起付標準降低50%。
第十二條參保居民需要長期異地居住的,必須攜帶《醫療保險手冊》和個人申請書,到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限定選擇兩家定點醫療機構為醫療保險定點醫院。
第十三條參保居民因病需轉往統籌地區外其他醫療機構就醫的,除急診外,原則上須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出具轉診單,醫療機構醫保管理部門審核蓋章,主管院長簽字,並到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參保居民住院期間,因就診醫院醫療條件需要轉到其他醫療機構診斷的,由就診醫院出具轉診單,經就診醫院醫保管理部門同意後可以轉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原就診醫院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參保居民到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就診,應當在就診後3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如需繼續住院治療,待病情穩定後及時轉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第十六條參保居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因急救發生的住院費用,由個人先行支付,出院後憑相關資料經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符合《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壹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確診為傳染病的參保居民,應當按照傳染病病人就地集中管理、集中救治的原則,到衛生部門指定的傳染病醫療機構診治。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學生、兒童意外傷害”是指外部的、突發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對其身體造成的傷害。學生、兒童因意外傷害住院治療的,應當自住院治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辦法》開始實施當年,參保居民從7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和金額減半撥付至門診賬戶。
第二十條參保居民應妥善保管醫療保險手冊和醫療保險IC卡。如有遺失或損壞,應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掛失補領手續。參保居民死亡的,其親屬應攜帶死亡證明、醫療保險手冊、醫療保險IC卡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註銷。
動詞 (verb的縮寫)保險關系變更
第二十壹條參保居民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由60周歲以上的普通居民變為低收入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由60周歲以上的低收入對象、低收入家庭變為普通居民,由18周歲以下的居民變為18周歲以上的居民,戶籍轉移等。),參保居民應及時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居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居民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二十三條參保後就業的城鎮居民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再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參保居民出國定居、參軍或死亡,已繳納的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關系自動終止,並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不及物動詞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每年65438+2月10前,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參保居民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及利息壹次性轉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專用賬戶;縣財政部門將同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縣居民醫保基金賬戶。
65438+每年2月20日,市財政將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分別撥付到市、縣醫保經辦機構。
七。補充條款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和辦法同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