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普及憲法、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和常識;
(二)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營造和培育法治氛圍和習慣;
(三)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傳承中華優秀法治傳統,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實踐,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第四條法治宣傳教育應當統籌規劃,分類實施。要堅持經常性教育與集中性宣傳教育、普及性教育與重點宣傳教育、法治宣傳與實踐、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創新宣傳教育形式,增強宣傳教育實效。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的組織領導,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推進機關、學校、企業、鄉村、社區、家庭、軍營法治宣傳教育的長效機制。第六條司法行政部門是法治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壹)實施並組織宣傳與法治宣傳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法治宣傳教育制度;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法治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匯總各單位上報的責任清單和工作目標,制定考核標準,組織規劃、計劃實施、中期檢查和期末總結驗收;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法治宣傳教育;
(四)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法治縣(市、區)、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等多層次、多領域的法治創建活動;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法治宣傳教育的培訓和考核,承擔法治宣傳教育的考核、評估和表彰的相關工作;
(六)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的先進典型和經驗;
(七)協調有關部門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八)開展其他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第七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設、維護和使用中國法網黑龍江網站和12348法律服務熱線平臺,為公眾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壹)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人民調解等法律咨詢服務;
(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經常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提供民事合同範本。第八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的制度,法律顧問應當及時為村民、居民解答日常生產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接受村民、居民的委托,代為起草、修改有關法律文書,參加訴訟活動;協助起草、審議、修訂村規民約等管理規章,為村民征地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村(居)治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第九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法治宣傳教育。第十條每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以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在國際公約確定的主題日、法律法規頒布日、國家規定的紀念日以及相關節日,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相應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第十壹條立法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利用網絡、報紙等媒體公開征求意見。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通過後,立法機關和政府法制辦應當召開由行政執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的新聞發布會,說明立法目的、規範內容、制度設計、實施難點、各部門實施責任和需要做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