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輔警,是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人員,包括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誌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群防群治的社會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餐飲、保安、保潔等後勤服務的人員,不屬於輔警。第三條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領導下工作。輔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第四條輔警管理遵循依法規範、權責明確、嚴格監督、合理保障的原則,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輔警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落實保障措施,研究解決輔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輔警的招募、使用和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 * *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安工作需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合理配置輔警力量,嚴格控制隊伍規模。第六條輔警實行崗位制管理。按照總量控制、適應需求、向基層傾斜、動態調整的原則,分級審批、分類使用。
輔警崗位的具體數量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政法專編空缺率超過10%的,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招錄輔警。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保險、獎勵和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招聘第八條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壹標準和程序。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空缺情況,提出招聘計劃,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招聘計劃應當向社會公示。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的招募和使用情況報上壹級公安機關備案。第九條輔警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滿十八周歲不滿三十五周歲。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和急需人才,年齡上限可放寬至40周歲;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艱苦邊遠地區或者退伍軍人,學歷可以放寬到高中,但晉升三級輔警時,應當取得大專以上學歷;
(五)身心健康,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體能測評和體檢標準。
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對上述條款作出補充規定,嚴格限制招聘條件。第十條在同等條件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應當優先錄用為輔警:
(壹)因公犧牲的烈士、人民警察、輔警的配偶、子女;
(2)退役士兵和見義勇為人員;
(3)公安、政法院校或政法專業畢業生;
(四)國家和省規定應優先錄用的其他人員。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被招為輔警:
(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偵查尚未結案的;
(二)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兵役,或者因違紀違法被開除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從事輔警工作合同期滿未離職的;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情形。第十二條輔警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批準的錄用計劃統壹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通過統壹招錄程序招錄輔警,公安機關各警種、各部門、各基層部門不得自行組織招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