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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

第壹條為了引導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現代農業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經營、管理和扶持。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登記、組織、管理、章程、收益分配、設立、合並、加入、撤銷、解散和清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有關農民的規定,適用於國有農場、牧場、林場、漁場和其他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第三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和發展的綜合指導、支持和服務,其所屬的農村合作經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村經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省農墾總局和省森工總局負責對墾區和國有森工林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進行綜合指導、支持和服務,並在業務上接受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林業、水利、畜牧獸醫部門、農業機械管理機構、供銷合作社、科學技術協會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培育、引導、支持和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發展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財政、稅務、科技、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糧食和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支持和服務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組織有關部門通過產業政策、金融支持、稅收優惠以及金融、科技和人才支持等方式,引導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發展和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依法協助調解和處理生產經營糾紛。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條件不受地域限制。農民可以在異地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個農民專業合作社。

已轉為城鎮戶口但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可在出具土地承包合同或證明後,以農民身份申請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持有非農業戶口,在墾區、林區戶籍管轄範圍內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可憑戶籍所在地農場、林場出具的證明,以農民身份組建或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第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設最低出資限額。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無需驗資證明。

土地承包期內未改變土地用途的農民,可以用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預期收益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其成員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農業保險,以降低其投資風險。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協會、農民股份合作企業和其他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依法登記註冊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第八條兩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願平等的原則組成合作社,並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關優惠政策。第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農產品生產記錄、檢測、包裝和標識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公開社務,每年定期向成員公布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接受成員的監督。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對其經營狀況進行年度核算,當年可分配盈余分配給合作社成員,調整後的成員權益變動表向全體成員公布。第十壹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按照章程的規定轉讓賬戶內的出資和公積金份額。章程沒有規定的,經理事會審議或者會員大會討論同意,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直接財政補貼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應當平均量化到成員股份,不得轉讓。第十二條各級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指導,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管理和審計工作。

各級有關部門和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國家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設備和設施的監管,確保其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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