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三個女兒中有壹個有殘疾子女的”。
刪除項目1和4。4.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5.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獲得計劃生育服務,提高生殖健康水平。實施婚前保健和孕產婦保健制度,預防或減少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兒健康水平。
“在本省實施免費婚前醫學檢查,所需經費由市、縣人民政府解決;欠發達地區和邊遠地區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適當補助,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六、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醫療衛生機構”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七、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八條,刪去“妊娠、環境檢查”。八。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規劃應當制定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促進實現適當的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婦幼保健和嬰兒保健服務,促進家庭發展。”九、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刪除第壹款中的“公示”。十、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條,刪除第壹款中的“《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壹條,第三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不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支持。“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女職工享受產假180天,不影響其就業、調資和晉級,假期待遇按照《黑龍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執行;男職工享受護理假十五天,特殊情況可根據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用人單位每年給予不滿三周歲嬰兒的父母10天育嬰假,假期工資照常支付。”
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公民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任職、調薪、職級晉升和原有福利待遇。”十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並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執行”修改為“在國家提倡生育壹個子女期間,夫妻自願只生育壹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執行”。14.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其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給予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上述人員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綜合救助保障體系。
“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和養老服務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15.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婦女再就業、住房、生育等服務保障機制,采取下列綜合扶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和教育負擔:
“(a)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家庭作業和校外培訓負擔,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嚴格規範校外培訓;
“(二)保護婦女就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婦女平等就業,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三)根據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負擔情況,制定差別化租賃和購房優惠政策;在租住公租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人數在選房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四)指導和監督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保障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的落實;
“(五)其他配套措施。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依法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兒補貼制度;邊境地區和革命老區的育兒補貼可高於全省平均水平。發放育兒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省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