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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充分發揮工會作用,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參加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

本省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自成立之日起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基層工會組織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報名方式的具體確認,由省總工會商省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第四條各級工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工會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在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第二章工會組織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其他單位職工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的,職工要求建立工會組織的,應當建立工會組織。

上級工會組織可以派員到基層進行宣傳指導,幫助組建工會。

同行業相鄰的不滿25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第七條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第八條工會不隸屬於本單位的其他部門。單位內其他組織和個人無權撤銷工會組織,不得將工會組織與其他組織或部門合並。第九條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會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地方和行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候選人由幹部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協商提名;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的人選,由下級工會提名,或者由上級工會征求會員意見,同有關方面協商後提名。第十條工會主席、副主席實行任期制,任期未滿不得調離工會。確需調離工作的,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的同意。第十壹條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務,非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不得罷免或者撤銷。

企業、事業單位解除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征求同級和上級工會的意見。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工會組織通常與行政方面合作,相互制約。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人不得擔任工會組織的領導職務,不得幹預工會組織的正常活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以國有資產為主體的股份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主席,在任期內享受同級行政副職待遇。私營企業和以民間投資為主體的股份制企業的工會主席任期內,其待遇由上級工會與企業行政方面協商確定。第十四條各級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女職工不足25人的基層工會應當有女職工。

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委員會的領導下工作。女職工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同級工會的女性主席或者副主席擔任。沒有女主席、女副主席的,女職工委員會主任通過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任職期間享受同級工會副主席待遇。第十五條各級工會設立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會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主任相當於同級工會的副組長。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政府部門與同級產業工會應當建立工作聯系制度,采取適當措施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和部門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與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意見和要求。第十七條工會負責同級政府(企業行政同級)授予的職工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者的培養、推薦、評選、宣傳教育等管理工作。第十八條工會應當參與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會有權拒絕簽字。第十九條工會應當參與對職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問題的調查,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政府有關部門在作出結論和處理傷亡事故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工會參加醫務勞動鑒定,工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副主任。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承擔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工會有權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由於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原因,不能按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向上級反映。

工會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決定在企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的貫徹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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