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單位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措施和方法應當必要、適當,並與行政管理目的相適應。第五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公共服務。第六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語言文明、行為規範,不得歧視、侮辱、誘導或者威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章管轄和回避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具體確定所屬行政執法單位的管轄。
兩個以上行政執法單位對同壹行政執法事項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受理的行政執法單位管轄。第九條行政執法單位認為行政執法事項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單位,並通知行政相對人。被移送的行政執法單位不得自行移送。第十條兩個以上行政執法單位發生管轄權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壹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第十壹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主動回避;不撤回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責令其撤回:
(壹)對行政執法有興趣;
(二)與行政相對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密切關系的;
(三)與行政相對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回避的其他情形。
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執法人員與其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向行政執法單位申請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決定;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的回避,由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或者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回避決定作出前,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繼續參加相關行政執法活動。行政相對人申請核實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前參與的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核實並向行政相對人說明。第三章程序的啟動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執法單位申請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裁決等。,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申請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書面申請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或在線服務申請。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行政執法人員當場記錄,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第十四條行政執法單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後,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依法不需要向行政執法單位提出申請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單位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當場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事項和補正期限。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法定時限或者承諾時限內告知。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當場受理;
(六)申請事項直接影響他人切身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
行政執法單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服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申請人通過網上服務申請程序提出申請的,行政執法單位可以通過網上受理渠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